国际篮球日普法丨比赛造成受伤谁担责 这些法律知识要Get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2-12-21 11:57

12月21日,是一年一度的“国际篮球日”。篮球运动既能展现个人风采,也能增强协作意识,是全民热衷的体育项目,但篮球本身具有群体性、对抗性、不确定性的特点, 运动过程中也时常伴随较为激烈的身体碰撞,容易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人身伤害。随处可见的街头篮球、愈发火热的少儿篮球培训、校际间篮球友谊赛、登上热搜的农村NBA等,大家在通过篮球感受运动魅力的同时,也要了解运动所带来的相关风险。

如果在篮球运动中遇到以下几种情况,法院教你正确维权。

成年人打“野球”时受伤,能否要求“肇事者”赔偿损失?

王先生与顾先生此前并不认识,二人与其他球友一同在公园打篮球,王先生在抢篮板时手指戳到了顾先生眼睛,致使顾先生眼睛受伤。顾先生认为王先生在客观不具备争抢篮板球的情况下,从距离他一米开外的地方突然伸手抢球,显然没有保护其他球员的意识,应当赔偿他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共计两万余元,王先生则表示自己没有主观伤害故意,体育运动本身就有一定危险,顾先生眼睛受到伤害属于意外。

法院经审理认为,顾先生、王先生自愿参加临时组织的篮球运动,二人作为成年人,具备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应当知道参加篮球运动可能存在的危险,且王先生在主观上没有伤害顾先生的故意,亦无证据证明王先生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故王先生的行为不构成侵权,法院判决驳回顾先生的诉讼请求。后顾先生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案件已生效。

法官提示:篮球运动作为典型的对抗性运动,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顾先生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对抗性竞技比赛,属于《民法典》中“自甘风险”情形,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顾先生的诉讼请求。“自甘风险”原则保护了体育运动的共同参与者,参与者在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状态下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参与者仍需遵守运动规则,尊重对手,切勿出现故意伤人行为。参与者在上场前也应充分热身,做好准备活动,避免受伤。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孩子在少儿篮球训练营中摔伤,培训机构如何担责?

六岁的唐某参加某体育培训机构组织的篮球训练营,在训练过程中摔伤,被医院诊断为肱骨髁上骨折。唐某认为自己与培训机构签订了合同,应由培训机构承担交通费、护理费、康复费等四万余元。培训机构认可唐某是在培训过程中受伤,但是因后方学员丁某踢到了唐某,导致唐某受伤,培训机构已尽到管理职责,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唐某未追加丁某为案件当事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唐某在培训机构组织下参加体育活动过程中受伤,培训机构虽称其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故应当对唐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培训机构在诉前已赔偿唐某的相应款项应予以扣除。法院最终判决培训机构赔偿唐某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一万余元。

法官提示:少儿篮球培训越来越火热,学员很多是八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这对篮球培训机构的教育、管理义务要求较高。作为篮球培训机构,应向学员们履行告知义务、申明规则;应配备合格教练员,保证场地安全,对体育设施设备定期检查;应当针对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配备抢救设施。作为学员家长,应选择合适的有资质的篮球教育机构。如果八岁以下的学员在培训过程中受伤,培训机构需承担侵权责任,且为过错推定责任,即若无法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则推定有过错,需依照法律规定赔偿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学生在校际篮球比赛中受伤,学校需要承担责任吗?

15岁的王某系甲中学篮球队队员,代表甲中学与乙中学进行篮球比赛,在比赛过程中,王某的右肩与乙中学队员头部相撞受伤,后住院5天,被诊断为右锁骨骨折等,构成十级伤残。王某称其受伤后一直在场边等待比赛结束才被安排返回学校,且系自己联系的家长,故起诉甲中学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14余万元。甲中学称王某受伤离比赛结束只剩2分钟,王某接受了现场医护人员简单检查,大巴车去医院不方便所以先回校再换小汽车,但到学校时王某父亲已经到了,因此是王某父亲送至医院。王某不追加乙中学队员及其家长为被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其一,王某系代表甲中学参加非学校内部的体育竞赛过程中受伤,甲中学作为王某参赛的受益人,应承担补偿责任;其二,甲中学既未制定相关预案,更未及时将王某就医治疗,存在过失;其三、篮球具有激烈对抗性和风险性,已满15岁的王某应知相应风险而仍然参加竞赛,需自行承担损害。法院最终判决由甲中学对王某的损害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7万余元。

法官提示:学校在组织学生参与校际篮球比赛时,应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在发生侵权事件时,快速对学生伤情进行处理,并第一时间联系学生监护人,紧急时应立即将伤者送往最近的医院。尤其是针对中小学生,学校应承担更多的管理职责。若学生在此类比赛中受伤,学生在向第三方侵权者追究侵权责任的同时,也可向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学校追究民事责任。

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通讯员 周芸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董振杰
编辑/倪家宁
校对/吴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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