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果店老板多次遇他人滋事,终无法忍受将滋事人制服在地致其受伤,经鉴定滋事人构成轻伤,水果店老板的行为应界定为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2017年9月8日晚间,马某多次在胡某经营的水果店门口处先行挑起事端。当天22时许,马某又至水果店外摔瓜滋事,后见胡某从远处走近,便上前右手揪住衣领,两次左手挥拳殴打胡某。店内员工蒋某在旁欲将马某揪住胡某的右手推开时,马某扑向店内员工蒋某,此时,胡某制服马某在地致其受伤。
经鉴定,马某因外伤致左胫腓骨骨折,左后踝骨折,经手术内固定治疗,该损伤构成轻伤一级。2017年12月1日,胡某接公安民警通知自行到案,后对上述事实作了如实供述。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胡某将马某抱摔制服在地,致马某轻伤一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事实成立,但指控胡某犯故意伤害罪与法律不符,指控罪名不能成立。马某过错在先,攻击在先,胡某面对这样的不法侵害,根据法律规定有实施正当防卫的权利。胡某的行为属于为维护自己和他人的正当权利而进行的防卫行为,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如何界定故意伤害罪与正当防卫?北京平谷法院法官助理王乔羽解释,故意伤害罪与正当防卫有着本质的区别,故意伤害罪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而正当防卫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不需要负刑事责任。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防卫人“有无伤害侵害人身体”的故意。胡某的制服行为是为了制止马某的不法侵害,保护自身和蒋某的合法权益,不具有伤害的故意,应属于正当防卫。
需要明确的是,轻微暴力也属于不法侵害,行为人可以对加害人实施正当防卫。轻微暴力随时可能向严重暴力转化,行为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难以判断暴力何时升级以及升级到何种程度,因此赋予行为人正当防卫权可以抑制轻微暴力向严重暴力转化的可能。
王乔羽提示,虽然正当防卫行为不需负刑事责任,但不得超过必要限度,否则会构成防卫过当。对于轻微暴力型的不法侵害所进行的正当防卫须对防卫手段有所限制,轻微暴力在暴力程度上显然轻于行凶、杀人、抢劫等,法律允许对行凶、杀人、抢劫进行无过当防卫,不意味着对轻微暴力也可适用。当然,如果轻微暴力逐渐升级为行凶、杀人、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时,对防卫人可适用无过当防卫。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张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