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发布消息,近日,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委原书记朱中奎(正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西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朱中奎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拉萨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朱中奎利用担任原昌都地委组织部部长,阿里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阿里地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在承揽工程项目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今年4月消息,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委原书记朱中奎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双开”通报称,经查,朱中奎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追求低级趣味,长期沉迷赌博并借此收受巨额钱财;肆无忌惮大搞权钱交易,利用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记者注意到,曾与朱中奎“搭班子”的阿里地委原副书记、行署专员彭措于今年5月主动投案。2017年1月,朱中奎任阿里地委书记,彭措任阿里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两人在一个班子中共事两年多,至2019年4月彭措退休。
朱中奎,男,汉族,1963年4月出生,四川长宁人,1986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9年2月参加工作,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学历。
1979年2月至1982年11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江达县卡贡区(现卡贡乡)会计;
1982年11月至1987年6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江达县财政局会计;
1987年6月至1993年12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江达县财政局局长;
1993年12月至1995年1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行署驻成都办事处昌都宾馆经理;
1995年1月至2001年11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行署驻成都办事处副主任兼昌都地区经济贸易开发总公司经理、副总经理(副县级);
2001年11月至2002年4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财政局党组副书记;
2002年4月至2007年6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区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2007年6月至2008年4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委副秘书长(正县级);
2008年4月至2009年11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委秘书长(副地级);
2009年11月至2012年1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委委员、组织部部长;
2012年1月至2012年12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委常务副书记、组织部部长(正地级);
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西藏自治区昌都地委常务副书记、组织部部长、地委党校校长;
2014年2月至2015年7月,西藏自治区党委副秘书长、区党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
2015年7月至2017年1月,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委副书记、行署专员;
2017年1月至2021年9月,西藏自治区阿里地委书记;
2021年9月免职。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