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80岁的老人住院接受康复治疗,家属请来护工给他一对一24小时服务,没想到老人从病床上跌落摔伤。老人在其他医院治疗6个月后,不治身亡。为此,家属将某医院和护理公司诉至法院,索赔78万元。一审法院判决某医院和护理服务公司赔偿给家属26万余元,近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老人在医院坠床摔伤,6个月后不治身亡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2019年7月,丁某的父亲因病前往某医院住院接受康复治疗。入院护理评估单中写明:“时有躁动,嘱家属加强陪护,安设护栏防止坠床。”2019年7月31日,丁某与护理服务公司签订了《陪护知情同意书》,约定由护工赵某为丁某的父亲提供一对一24小时全程陪护及生活护理,相关护理费用支付给某医院。
2019年8月22日上午,丁某的父亲精神状态良好。不料,在中午1点半左右,老人从病床上跌落摔伤。而事发时,护工赵某在隔壁房间休息不在现场。当天,某医院将丁某父亲送到其他医院就诊,检查后发现老人骨折。
丁某一家为求进一步治疗,将丁某的父亲陆续又送到另外两家医院住院治疗,老人于2020年2月23日医治无效去世。
一审法院判赔偿26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父亲去世后,丁某将某医院和护理服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因坠床摔伤最终医治无效去世的损害后果共计78万余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定,某医院和护理服务公司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行为属实,判决某医院和护理服务公司赔偿丁某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6.9万余元。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医院和护理服务公司是否应对丁某父亲坠床摔伤承担责任?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世耀表示,丁某父亲到某医院接受康复治疗,双方之间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对于因陪护不当造成的患者损失,某医院和护理服务公司应共同承担责任。因丁某父亲住院时已接近80岁高龄,且存在诸多基础疾病,某医院和护理服务公司应尽到更为细心谨慎的照顾及安全保障义务,但事发时护工在隔壁房间休息不在现场,因此某医院和护理服务公司应对丁某父亲坠床摔伤承担违约责任。
王世耀表示,经审查,丁某父亲死亡原因为肺炎。从他入院至死亡的整个过程来看,虽然丁某父亲自身患有慢性支气管炎,但事发当天其精神状态良好,他在坠床后被送往其他医院治疗时即出现神志欠清和精神萎靡,再次骨折受伤导致其身体机能进一步减弱,且长时间卧床,患者咳嗽咳痰不易咳出,由此将会造成肺部病情加重,一审法院认定丁某父亲坠床摔伤与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并无不当。
医院和护理服务公司应承担的赔偿损失数额如何来认定?王世耀表示,丁某父亲坠床摔伤后被送往其他两家医院就医治疗,某医院和护理服务公司的案涉行为加重了他的基础病情,将会导致治疗费用增加,他治疗基础疾病和摔伤所致伤情的费用相互交织,难以区分。同时,某医院和护理服务公司没能提供证据证明丁某父亲治疗基础疾病和摔伤费用的具体数额,综合考虑案件事实情况,一审法院酌定某医院和护理服务公司承担的赔偿损失数额为25万余元基本合理。除此以外,根据《民法典》规定,法院支持被告赔偿给丁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