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1年3月1日《长江保护法》正式实施以来,江苏法院将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融入长江大保护工作大局,加强对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系统保护、整体保护和协同保护。一年来,全省法院共审结涉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类案件1804件,共审结涉长江流域环境资源刑事案件1109件,判处罚金2258万元,对1767人判处实刑。
一年来,江苏法院持续加强刑事案件审理,依法加大罚金刑适用力度,严格非监禁刑适用条件,充分发挥刑事司法手段保护长江的刚性和权威性。严惩污染长江犯罪,审结涉长江流域环境污染案件288件,打击污染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饮用水水源地、珍贵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区和集中栖息地等流域区域的犯罪行为,及时审理长江流域黑臭水体、垃圾污染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服务保障长江“十年禁渔”,严惩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犯罪,审结涉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案件274件,严厉打击使用毁灭性手段或灭绝式工具实施非法捕捞行为,斩断非法产业链,保护长江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态环境。依法严惩长江非法采砂等涉矿产资源犯罪,审结涉长江流域非法采砂案件211件,对实施、运输、销售等各环节犯罪行为依法全面打击,确保长江航道安全。
江苏法院依法支持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共审结涉长江流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含刑事附带民事)264件,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遵循“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体现长江流域法律保护特殊要求。 审结涉长江流域行政案件297件、非诉执行案件116件,助力“重化围江”“散乱污危”化工整治、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有效防范和化解环境风险。
江苏法院坚持把保护和修复长江流域生态环境放在压倒性位置,注重整体保护、系统修复,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协同共生。另外,全省法院还推动完善司法协同保护机制,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提升对犯罪行为打击精准度,确保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