育儿假假期用工成本如何分担?广东:将尽快研究制定执行细则
澎湃新闻 2022-02-18 13:00

据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消息,针对近日网民关于“向公司申请育儿假,被告知要等具体政策下来再说”的留言,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回复称,育儿假等假期的具体执行细则、假期用工成本如何分担等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积极会同人大立法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尽快研究制定。

网民1月30日在人民网向广东省省长留言,希望督促企业落实“育儿假”。其称,2021年12月1日上午,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明确了新增“父母育儿假”。我家第一个孩子是在2021年10月份出生的,证件齐全,完全符合请“育儿假”的条件。但是,向公司申请时,得到的回复是要等具体政策下来再说。

这位网民说,我家这个孩子是高危新生儿,医嘱说前6个月每月都要去体检,还有打疫苗等事项。家里只有我和我爱人两个人照顾,每天忙得焦头烂额。看到出台“育儿假”时,我真是欣喜若狂,可现实中向公司申请“育儿假”时却困难重重。因此,希望出台补充关于“父母育儿假”的具体的法律法规,以督促企业尽快落实“育儿假”。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月8日回复称,《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已于2021年12月1日公布施行。条例中关于育儿假、独生子女护理假等假期的具体执行细则、假期用工成本如何分担等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积极会同人大立法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尽快研究制定。请您予以理解,并感谢您的留言与建议。

据法治日报2021年12月报道,2021年3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女职工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新闻发布会。近两年来女职工权益案件总数略有下降,但涉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三期”权益案件数增幅明显。2019年至2020年,广州中院共受理因“三期”待遇而提起的诉讼为345件,占女职工案件总数的11.23%,同比增长194件。

从案件诉请来看,女职工权益受侵害的主要表现为:有的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产检为由认定旷工而拒绝支付工资或解除合同,或以女职工产假期间不能正常提供劳动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有的用人单位在无充分依据的情况下,降低女职工的孕期、产假期的工资;有些用人单位在女职工哺乳期间,未经协商,调整女职工的工作地点;有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女职工购买生育保险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邓丽提到,在目前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下,生育假补贴注定会带来一些问题:一是企业有没有动力、能不能接受承担这些成本,这关系到职工能不能切实享受到生育假,会不会因为有生育需求而遭到职场歧视;二是企业本身有没有能力承担这些成本,这关系到职工享受生育假期间的经济权益能否真正落实。

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张翠玲告诉记者,我国产假体系目前呈现为“国家法定产假+地方延长假”模式。对国家法定98天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发放规定比较明确,争议较大的是地方延长产假部分,育儿假、陪产假的生育津贴发放资金来源不够明晰,目前各省条例大多笼统地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如果延长产假、增设育儿假带来的成本仍然由职工和用人单位来承担,势必激化企业和职工,尤其是和女职工之间的矛盾。

“政策请客企业买单,不仅不能提高企业鼓励生育的积极性,而且还会造成企业在用工、招聘时有意回避育龄女性的现实。只有政府财政切实分担一部分生育成本,在减免税费外,补偿企业的雇佣成本,企业才能有意愿配合这项政策的落地。”张翠玲说。

编辑/孙政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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