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湖北一名老人刘某炎返乡扫墓时在父亲母亲坟前被杀害,后与刘某炎同村的犯罪嫌疑人岁某被抓获。其供述因砍伐刘某炎的杉树与其发生口角,进而发生冲突,并用砍刀将刘某炎杀害。但之后,岁某又供述他只是砍了树,并没有杀人。后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岁某无罪,法院认为检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岁某故意杀人。之后检方提起抗诉。湖北高院裁定发回重审。2月15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刘某炎的儿子刘先生处获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重审宣判,法院以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刘某炎在武汉工作,遇害时59岁,2018年2月1日,他因为女儿的婚事从武汉回到十堰房县农村老家,刘某炎的儿子刘先生说,因为他的孩子没有放学,母亲还要照顾小孩,所以他办完事后先回了武汉。但之后父亲便失联了。直到当年的2月9日下午,父亲尸体被上山查看山林的村民发现,随后报警。
2019年12月,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为公诉机关当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指控岁某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法院不能认定岁某犯故意杀人罪。法院判决岁某无罪。宣判后,检方提起抗诉。2020年6月,湖北省高院作出裁定,认为判决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撤销判决发回重审。后侦查机关两次对本案进行了补充侦查。2021年3月19日和10月15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岁某与被害人刘某炎原系同村村民。案发当日上午8时许,岁某将其之前在刘某炎自留山上已砍伐的两颗杉树锯成杉树杆,扛回自己家中,当日下午15时,岁某再次来到刘家老屋场,准备将剩下的杉树杆扛走,但刘某炎不让岁某将杉树杆扛走,因而与岁某发生口角并骂岁某,岁某上前打了刘某炎一巴掌,两人发生撕扯,岁某随手捡起旁边的木棒打击刘某炎头部,并导致刘某炎短暂昏迷。刘某炎苏醒后拿起自己放在旁边的砍柴刀想要砍岁某,岁某见状夺过柴刀,并用刀砍向刘某炎,致使刘某炎当场死亡。
庭审中,岁某称,他承认砍了被害人山上的杉树,但案发当天在山上没有见过刘某炎,也没有杀害他。他的辩护人认为,检方指控岁某犯故意杀人罪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岁某的供述无法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间接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被害人的死亡时间没有查明。整个案发现场没有提取到任何岁某的痕迹,他的衣服上也没有丝毫被害人的痕迹,与用砍柴刀杀死人命必有血迹的情况不吻合。本案最直接的证据是岁某的供述,而供述本身存在诸多问题,岁某又当庭翻供,希望对岁某依法宣告无罪。
法院认为,岁某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一审以岁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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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