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8日,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黄某英等3人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范某(因另案已被判刑)系天壹国际贸易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壹公司”)法定代表人。2015年以来,范某授权石某红(因另案已被判刑)等人到河池市宣传投资天壹外汇平台,并对外宣称深圳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系天壹公司名下公司,发展投资人吸收资金,承诺天壹外汇月息3%—5%。
2015年初,被告人黄某英通过朋友认识到石某红(因另案已被判刑),遂开始投资天壹外汇。至2016年,被告人黄某英在明知天壹外汇投资模式的情况下,采取组织讲课、参观考察、开年会、口口相传等公开宣传方式,积极向河池市特别是环江县、金城江区一带等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天壹公司盈利模式,承诺高息返利,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经查明,被告人黄某英直接发展及其下线发展的投资参与人共223名,吸收公众存款共计45808824元,造成损失27286100.39元。
2016年开始,被告人韦某荣在明知天壹外汇和黄某英的投资模式后,通过口口相传等公开宣传方式,积极向亲友、同事等宣传天壹公司盈利模式,并协助黄某英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
被告人黄某誉于2017年经黄某英安排,跟天壹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学习炒外汇技术。
2018年3月,天壹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警方查处,导致其无法操作外汇平台。被告人黄某英为挽回损失,遂联系投资人开展“自救”活动。
黄某誉将本人银行卡及网上银行提供给黄某英接收投资者入金款,并在必要时协助黄某英将投资人的入金款转到平台账户。2018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黄某誉听从黄某英安排,对天壹外汇平台账户及投资人转到其个人外汇账户的投资款200万余元进行操作,导致爆仓亏损,造成投资资金全部亏损。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英、韦某荣、黄某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通过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高额回报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三被告人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英、韦某荣、黄某誉的犯罪事实进行了法庭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举证、质证,并充分进行了法庭辩论。被告人进行最后陈述。本案将择期宣判。
(记者 廖汨 刘畅)
编辑/熊颖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