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2022年1号文出台。
1月14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关联交易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利益输送风险。《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近期将配发实施通知,明确过渡期安排。
《办法》共七章六十八条,包括总则、关联方、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内部管理、报告和披露、监督管理、附则等。
《办法》明确,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
对于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认定,《办法》加以明确。比如,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是指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银行保险机构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银行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和穿透原则,识别、认定、管理关联交易及计算关联交易金额。
《办法》分别对银行机构、保险机构、信托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关联交易行为进行了规范。《办法》还提出了相关禁止性规定。例如,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掩盖关联关系、拆分交易等各种隐蔽方式规避重大关联交易审批或监管要求;不得利用各种嵌套交易拉长融资链条、模糊业务实质、规避监管规定,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违规融资、腾挪资产、空转套利、隐匿风险等;公司治理监管评估结果为E级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开展授信类、资金运用类、以资金为基础的关联交易。经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可的除外。
又如,银行机构不得直接通过或借道同业、理财、表外等业务,突破比例限制或违反规定向关联方提供资金;保险机构不得借道不动产项目、非保险子公司、信托计划、资管产品投资,或其他通道、嵌套方式等变相突破监管限制,为关联方违规提供融资;信托公司开展固有业务,不得向关联方融出资金或转移财产,不得为关联方提供担保。
针对关联交易的具体行为,《办法》指出,银行机构的关联交易包括授信类关联交易、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服务类关联交易、存款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包括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服务类关联交易、利益转移类关联交易、保险业务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银行机构、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均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
银行机构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银行机构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或累计达到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5%以上的交易。银行机构与单个关联方的交易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每累计达到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其他为一般关联交易。
根据《办法》,银行机构对单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0%。银行机构对单个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5%。银行机构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50%。
保险机构重大关联交易指保险机构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或年度累计交易金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占保险机构上一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以上的交易。
保险机构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应符合相关比例要求,比如保险机构投资全部关联方的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机构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25%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二者中的金额较低者;保险机构投资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各类资产投资限额的30%。
《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其控股子公司与银行保险机构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管理,明确管理机制,加强风险管控。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在公司网站中披露关联交易信息,在公司年报中披露当年关联交易的总体情况。
在监督管理上,《办法》明确提出,银行机构、信托公司、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股东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向机构施加影响,迫使机构从事违规关联交易、违规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披露信息等行为的,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限制该股东的权利;对情节严重的控股股东,可以责令其转让股权。
来源/澎湃新闻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