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7日,国家邮政局《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公开向单位、个人征求意见,其中明确,未经用户同意以代为确认收到快件或者擅自使用智能快件箱、快递服务站等方式投递快件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可处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邮政管理部门鼓励广大市民今后再遇到此类情况时,可拨打12305进行申诉和维权。(1月9日《北京青年报》)
网络购物与寄快递和收快递已经成了很多人生活中的一部分。一些快递企业获快递员为提高配送效率,降低经营成本,往往在收件人不知情情况下代为签收快递,或者将快递投放至快递服务站即视为完成投递。该做法显然是在不断蚕食消费者权益,缩减自身义务,极其不妥。相关部门拟叫停该“潜规则”无疑提升了消费者的体验感,让快递企业不再糊弄消费者。
日常生活中,人们网络购物时往往希望亲自收取快递,这样的话,可以当面验货以确定是否退货或向商家主张其他权利。即便上班族暂时无法当面收取快递,也希望快递员告知自己,征求自己同意后再代为签收快递或者将快递投放至服务站,以便自己知悉快递的到达时间而及时收取快递。特别是对于寄递贵重物品的,无论是收件人还是寄件人都希望快递员将快递亲自投送至收件人手中,以便降低快递丢失损毁的风险。
对此,《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将快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并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当面验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权当面验收。也即,将快递送达收件人由其签收是快递企业的法定义务。
但现实生活中,一些人恰好在送快递时因各种原因无法到场签收验视,故要求投递员将快递暂存至门卫处或快递驿站等地方。这既节约了收件人的时间也节约了投递员的时间,属于双赢之举。遗憾的是,这一长时间且大规模的“互利”做法逐渐导致代为签收、投放至服务站、成了“潜规则”。甚至一些快递企业刻意忽略该义务,在不告知收件人的情况下直接代签快递或者将快递投放至快递驿站,不断蚕食消费者权益。
这种“潜规则”必然会给收件人带来很多麻烦。当快递被签收后,其灭失损毁的风险即由收件人承担。网络购物中“七天无理由退货”权的行使从快递被签收时起算,第三方支付平台向商家付款的时间也从快递被签收时起算。即在快递被代为签收却未送达至收件人手中的期间内,收件人平白无故地承担着额外风险。这一风险来源即是“快签快递”所引发的。
快件投递是有偿的商业行为,而非亲朋邻居间无偿“捎带物品”的友情行为。这决定了快递企业必须如实圆满完成投递义务,不得投机取巧,变相降低自身义务,减损消费者权益。当然,要求及时投递、如实投递确实增加了派送成本,但这不是规避其法定义务的理由,这并非一概否定代签快递,快递员取得收件人同意的,依然可以代签快递或者将其投递至服务站。这只是禁止那些根本不把消费者权益当回事,擅自代签快递的行为,这样才能让消费者受到重视,不再总是“被收快递”。
文/史洪举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姬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