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小鹏汽车车主向奥一新闻爆料,称小鹏汽车此前的购车协议存在“霸王条款”,被行政处罚1万元后,目前提供给消费者的合同仍然存在违法问题。小鹏汽车回应表示,目前的合同版本内容没有问题。究竟孰是孰非?法律界人士对此则有不同的看法。
购车协议未备案并违法 小鹏汽车被罚款一万元
据爆料人C先生提供的资料显示,2019年5月8日,他在杭州市的一家小鹏汽车4S店购买了一辆小鹏汽车G3,并与杭州小鹏汽车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小鹏汽车购买协议》。8月30日,C先生向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该协议未依法备案,存在霸王条款,要求查处。
记者从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2月4日对当事人杭州小鹏汽车有限公司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上了解到,2019年8月30日,该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完成《小鹏汽车购买协议》备案。9月1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进行立案调查。9月19日,当事人对原版《小鹏汽车购买协议》进行修改,并对新版《小鹏汽车购买协议》进行备案。
那么,小鹏汽车原版的《小鹏汽车购买协议》存在哪些问题呢?
据C先生提供的其与小鹏汽车签订的《小鹏汽车购买协议》显示,第十条“适用法律”,写着“本协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因本协议引起的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未协商一致解决该等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广州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第11.3条“文书送达”,写着“您同意,法院、仲裁机构、小鹏汽车以快递形式寄送各类文书/文件时,以寄出之日作为送达之日,不论投递结果为拒收、投递成功或不成功等。”
车主C先生与小鹏汽车签订的购买协议,图片由受访者提供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经查明,2018年8月23日至2019年9月19日,当事人杭州小鹏汽车有限公司使用未备案《小鹏汽车购买协议》销售小鹏汽车G3,该购买协议共12条款,都以固定格式预先拟定并重复使用,其中在第十条、11.3条款没有采取合理的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事项和赋予消费者对条款内容予以说明的情形。
截图来源于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州小鹏汽车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杭州市拱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该协议的第十条款 、11.3条款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案发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行政机关调查,接受询问,主动说明问题并改正违法行为。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重复投诉举报,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和危害后果,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上缴国库。
小鹏新版购车合同有无问题?律师:仍存在此前违法问题
记者了解到,小鹏汽车已经缴纳了罚款,并对购买协议的相关条款进行更改。不过车主C先生仍然认为,小鹏汽车目前对车主们提供的购买协议仍然存在同样的问题。
据一位广州车主提供的2021年10月份与小鹏汽车签订的,以及一份北京车主提供的2021年12月份与小鹏汽车签订的合同均显示,在“适用法律”这一条款上,写着“本协议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因本协议引起的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未协商一致解决该等争议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广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中文。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文书送达”的细则上,写着“您同意,法院、仲裁机构、小鹏汽车以快递形式寄送各类文书/文件时,如您无故拒收视为已送达。”
截图来源于广州车主与小鹏汽车签订的合同
那么,小鹏汽车如今提供给车主的合同是否“重蹈旧辙”了呢?
对此,小鹏汽车向奥一新闻回应称,目前合同版本内容不存在侵犯消费者权利的条款。同时小鹏汽车还表示,本次事件是2019年9月已经完成相关备案的事宜。小鹏汽车将一如既往地谨守合法经营的理念,遵守各地区的相关条例,合法经营。
不过,法律界的人士对于小鹏汽车目前的合同版本则有不同的看法。
“我认为修改后的条款仍然是存在此前的违法问题的,仍然是排除了消费者就格式条款争议提起诉讼的权利,对法院就格式条款争议的管辖进行排外约定。”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的陈倩儿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意思表示需要到达对方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如信函寄出后未获对方答复,也就是未经与对方确认是否收到即作为送达,显然不符合民事送达相关规定,且有关的通知条款也仅是针对消费者,消费者通知企业却未能获得同等的送达权利,显然也是显失公平的。其次,法院及仲裁机构对文书送达有其严格的送达要求,不应由企业通过格式条款对送达成功的条件进行限制约定。
C先生表示,要求小鹏汽车公开向消费者及车主道歉,不过,对于这一诉求,小鹏汽车还未做出回应。
编辑/陈正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