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10日上午,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龚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龚某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这是本月宣判的第二起拒执罪案件。
南通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龚某因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要求龚某支付货款11万余元,双方在法院达成调解,由龚某分期给付南通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协议生效后,龚某未及时履行义务,南通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向龚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材料,但龚某未接受传唤,也未全部自觉履行。法院查明龚某名下登记有车辆,当即办理查封手续,并向龚某送达交车通知,要求龚某将名下车辆交法院依法处置,但龚某一直未予理睬。
2021年10月21日法院前往龚某居住地调查,并调取了龚某名下车辆近期的行使轨迹,照片中的驾驶员经公安机关比对后确认与龚某高度一致,说明龚某本人一直驾驶、控制其名下的车辆。法院认为龚某上述行为已涉嫌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龚某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并履行了1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龚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综合龚某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为维护国家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惩罚犯罪,遂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表示,法律是每一位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依照国家法律行使审判职权,判决和裁定一经生效,就具有强制力,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即使暂无能力全部履行,也应按照要求将名下的财产交由法院处置。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督促和惩罚拒执行为的重大措施,通过对抗拒执行的行为人予以刑事制裁,督促失信被执行人主动、自觉履行法院判决、裁定,既保障了司法权威,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下一步,开发区法院将持续加大对拒执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完善打击拒执犯罪常态化机制,持续发力,久久为功,维护法律权威。
编辑/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