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1日11时,昭通市镇雄县大海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大海子煤矿11602回风材料上山发生一起其他事故,造成1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182.3万元。
12月1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云南局依法对《镇雄县大海子煤矿有限责任公司大海子煤矿“11·11”其他事故调查报告》进行了批复。
按照《事故调查报告》批复事故责任追究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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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理:
(一)罗某某,事故当班作业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3万元。
(二)周某,事故当班作业人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3万元。
(三)向某某,事故当班班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6万元。
(四)林某某,事故当班安全员,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6万元。
(五)龙某某,巷修队队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0.8万元。
(六)安某,安全科科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0.8万元。
(七)龙某,机电副总工程师兼机电科科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0.9万元。
(八)余某某,掘进副总工程师兼技术科科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0.9万元。
(九)赵某某,机电副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0.9万元。
(十)李某某,中共党员,生产副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1万元。
(十一)彭某,中共党员,安全副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0.8万元。
(十二)张某,总工程师,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1万元。
(十三)王某某,中共党员,矿长,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处罚款12万元;对部分入井人员未携带人员位置监测标识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0.8万元。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2.8万元。
(十四)黄某某,法定代表人,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处罚款7.2万元。
(十五)陈某,总经理(实际控制人),对事故迟报负主要责任,处罚款14.4万元。
(十六)杨某某,镇雄县能源局派驻大海子煤矿安监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镇雄县能源局依据《镇雄县煤矿驻矿安全监管员管理暂行办法》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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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煤矿企业的处理:
大海子煤矿,未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给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处罚款100万元;未按规定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5万元;事故当班部分入井作业人员未携带人员位置监测标识卡,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给予大海子煤矿警告、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罚款118万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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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管部门的处理:
镇雄县泼机片区能源管理所,对大海子煤矿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管理有差距,责成其向镇雄县能源局作出书面检查。
编辑/赵红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