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承揽苗圃地复垦工程的便利,指使他人在承揽地块盗采9千余吨建筑用砂……11月10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怀柔法院获悉,该院环境资源合议庭通过“巡回审判2.0”模式,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当庭以非法采矿罪,判决高某有期徒刑九个月、修复受损地块等。
2020年12月11日至22日期间,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高某,利用其承揽北京市怀柔区某生态种植公司承租的苗圃地复垦工程的便利,指使杜某、杨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在该地块范围内盗采砂石。砂石矿种为建筑用砂,约9426.3吨,价值22万余元。高某已出售5542.4吨,售价18万余元。
高某被举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其亲属于2021年6月15日代为退缴涉案款21万余元。
2021年8月,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指控其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破坏了矿产资源储备,所涉土地为乔木林地,导致生态环境遭受破坏,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请法院判令被告人对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予以修复。
怀柔法院环境资源合议庭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3+4”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高某当庭认罪认罚,表示已认识到错误,积极修复对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矿产资源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且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高某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环境资源破坏,应承担相应的修复或赔偿责任。鉴于被告人高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缴赃款有悔罪表现,故决定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怀柔法院当庭判决被告人高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8万余元;在合理期限内修复涉案地块,如到期未修复或修复不达标,则承担修复费用14万余元等。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