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北青-北京头条记者从北京知识产院法院获悉,曾引发热议的《西虹市首富》被指侵权案在该院二审宣判,法院维持一审原判,认定侵权不成立。
三年前电影《西虹市首富》凭借各种爆笑梗,给很多人留下了深刻的印象,收获了不俗的票房成绩。然而仅仅一年之后,2019年,此案原告王倩就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将这部电影的编剧、出品方北京开心麻花影业有限公司等六方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电影与王倩的作品在具体表达上并不相同,并且王倩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六名被告实际接触过王倩的作品或存在接触的可能,故判决驳回了王倩的诉讼请求。
王倩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2021年3月18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双方就有无接触涉案作品以及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两大争议焦点,进行了激烈交锋。
王倩表示,自己于2015年7月至9月创作了剧本《财产继承者之“有钱了”》(简称:《继承者》),虽然并未发表,但为了寻求投资方而进行过小范围的宣传。其曾将剧本通过微信发给被上诉人之一林某某。《西虹市首富》在人物设定、特殊事件、特殊场景以及结局的反转剧情上,特别是“如何花钱”这部分剧情上与原告剧本存在大量近似之处。二者在表述上虽有所不同,但这些相似点不是概括性的、一般性的叙事情节,而是具体到了一定程度足以产生感知特定作品来源的特有欣赏体验的情节,这些设定应当被视为上诉人王倩具有独创性的表达。
针对王倩的主张,六被上诉人辩称,并未接触过涉案剧本,王倩诉称的侵权行为缺乏事实基础及法律依据。《西虹市首富》系基于合法授权独立创作改编自电影《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人物关系、核心故事情节均具有合法的改编来源。王倩诉称的相似内容,部分在《布鲁斯特的百万横财》中已经存在,部分不构成实质性相似,王倩所称的侵权行为并不成立。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判断一部作品是否构成对另性部作品抄袭,一般情况下可以遵循“接触+实质性相似”的判断原则和方法。“接触”是指被控侵权作品的作者实际接触过权利作品,或具有接触权利作品的可能性。
“实质性相似”是指将被控侵权作品与权利作品进行比对,二者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接触可能性”是一个概率事实,而作品内容的相似亦有程度之分别,且“实质性相似”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接触”的概率,故对是否构成抄袭的推定应综合考虑上述二要素之间的结合。具体来说,当“接触”的概率较高时,认定抄袭对作品内容相似的程度要求相对较低;当“接触”的概率较低时,则需要证明作品内容高度相似,或存在无法解释的相同独特性表达甚至相同的错误等情形,才足以推定抄袭行为的存在。
对于接触问题,王倩未能提供相关微信记录等证据,在案亦无其他证据加以佐证,故在林某某否认该事实的情况下,王倩主张的上述“直接接触”事实不能成立。法院称不能否认此案仍然存在接触的可能性,但接触概率较低。
对于“实质性相似”问题,法院称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抽象的思想、思路、观念等,而只是保护以文字、音乐、美术等各种有形的方式对思想的具体表达,法院针对王倩二审主张的人物设置的相似问题以及被诉侵权情节的相似问题进行了评述。
北京知产法院认为,虽然涉案电影与涉案剧本大纲表达上存在相似之处,但该相似点或可来源于社会现象、常用题材,或存在合理的改编理由,均未能达到难以解释的巧合程度,不足以反向推定存在高概率的接触事实,无法排除双方属于“各自独立完成的相似表” 之情形。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王倩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王倩告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116天,我与《西虹市首富》的官司终于结束了,结果不出预料,法律依然是创作者保护自身权益的唯一途径。”
被诉方律师律师李景健表示,判决结果意料之中,因为也在法理之中,知识产权既保护创作者,又保护改编者,法律对这两者的保护同样重要。
实习生 李钰涛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朱健勇
编辑/叶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