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银行员工辞职后,竟打起了利用信用卡诈骗的主意,他们以帮客户办理信用卡为由,让客户提供其他银行的信用卡,再用自己的苹果手机绑定客户的信用卡进行盗刷,共骗取了两名受害者1万余元。近日,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从银行辞职后两人利用信用卡诈骗
徐某某和刘某曾在银行工作,工作期间主要负责办理信用卡,之后两人相继辞职。2020年9月的一天,徐某某和刘某在昆明一家小吃店里聊天,徐某某提出了一个行骗的想法,以为客户办理信用卡为由,让客户提供其他银行的信用卡,之后再自己用苹果手机绑定客户的信用卡进行盗刷。
两人商量好决定由徐某某用苹果手机的Apple Pay支付功能绑定客户信用卡,而刘某则用客户的手机下载银行APP时获取短信验证码,刘某将验证码告诉徐某某后将客户短信删除,完成信用卡绑定。
2020年9月22日,徐某某、刘某先后来到禄劝县杨某经营的一家化妆品店以及撒营盘镇赵某经营的一家兽药店,两人以办理信用卡为由,让杨某、赵某提供其他银行的信用卡,之后徐某某、刘某趁机用苹果手机绑定了杨某的1张信用卡,绑定了赵某的两张信用卡。
2020年9月30日6时许,徐某某使用自己的苹果手机支付功能在POS机上对赵某、杨某的信用卡进行盗刷,赵某的2张信用卡分6笔共计被盗刷了5954元,杨某的1张信用卡分3笔被盗刷了2986元。同年10月19日10时许,徐某某又再次使用苹果手机在POS机上对杨某的信用卡进行盗刷,杨某的信用卡分3笔又被盗刷了2990元。
徐某某将盗刷的信用卡资金均转入自己的银行卡内,盗刷信用卡后徐某某承诺分给刘某四五千元钱,等刘某需要时再转给刘某,可之后犯罪所得被徐某某用于归还自己的信用卡账单。
行为已触犯刑法,双双被判刑
2021年3月18日,禄劝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刷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庭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徐某某、刘某均表示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禄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刷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国家刑律,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徐某某、刘某相互配合实施犯罪,系共同犯罪。徐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对两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对两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徐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编辑/孙政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