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最高法发布首批司法解释,其中涉及婚姻家庭方面,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准予离婚。此次司法解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可谓对家暴受害者的保护又进了一步,离婚的难度也会因此得以降低。但是,如何界定“持续性、经常性”?这可能是又一个难题。最近,陕西一女子称结婚40年常遭丈夫“非打即骂”,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按照这名女子的说法,属于持续性、经常性家暴,但又拿不出证据。
再回顾“河南女子遭家暴跳楼事件”。小燕自述婚后遭遇三次严重家暴,但离婚判决书显示,法院除了对最后一次家暴行为,也就是小燕提交了视频证据和伤情鉴定的那一次作出认定,对另外两次家暴并未认定。法官也表示,在审理涉及家暴的案件中,由于家暴的隐蔽性等原因,证据的认定一直属于难点。
即使是业界认为“朱朝春虐待案”体现了“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但这个家暴持续的时间是2006年至2011年7月11日,长达5年,是不是时间长了点?虽然根据法院判决,朱朝春经常性、持续性地采用殴打等手段损害家庭成员身心健康,致使被害人刘祎不堪忍受身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而自杀身亡,以虐待罪判处被告人朱朝春有期徒刑五年。
也就是说,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首先要更好地解决受害者取证困难的问题。据调查显示,在二亿七千万个中国家庭中,有24.7%的家庭存在家暴,遭受家庭暴力的大多数为女性,受害人平均遭受35次家暴才报警。这些忍辱负重、忍无可忍的受害者如果拿起法律武器维权,往往因难以举证而“落败”。
在家庭生活中发生的暴力问题,很难形成视频资料或者录音证据,书证就更是困难。家庭暴力案件也不属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案件类型,往往没有证人或者即便有证人也没有人愿意作证。同时,受害人报警后,警察到场后可能仅是口头劝阻,并未以书面调解形式体现出来,并且司法解释对证据的认定有严格的限制性规定,这也加大了法院对证据认定的困难程度。
因此,为了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真正得到法律的有利保护,除了“谁主张,谁举证”,或许应当考虑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受害人如果提出了相关证据证明其受到了家庭暴力的侵害,被告方则应当承担证明该伤害不是其造成的证据,否则,则应该承担败诉的结果。同时,对于能说明当事人品格的习惯,如吸毒、赌博等品格证据不能排除在认定案件的事实之外,在认定案件的时候,这样的证据也应该被重视。
另外,警方出警后都应该保存出警记录,作为被害人举证持续性、经常性家庭暴力的依据。司法机关也要像广东省法院系统就形成的审理家事案件的特有审判模式那样,加强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当然,在公民在遭遇家暴时,需要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一味忍让。
不管如何,只要各方积极在解决取证难上多下功夫,经过一段时间实践,法官在自由裁量时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创新,再加上相应的典型判例示范,“持续性、经常性”的界定或许会逐渐明晰。比如按照老百姓“事不过三”的说法,三次家暴就可认定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由此认定为虐待。
文/丁慎毅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