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考生从北京到兰州参加考试,但因专门配置的颜料未能同机到达,其未能参加水彩考试,并在当年的高考中落榜,后经询问得知其行李因涉嫌有违禁品需要进一步检查、检测,导致了延误。
旅客乘机出行过程中,托运行李损坏、丢失是常见的一种纠纷。如果出现行李延误、未与旅客同机到达的情况该怎么办?12月25日,北京顺义法院对此案进行了通报解读。
赵某为了参加2017年12月17日在兰州举行的甘肃省普通高校招生美术与设计学类专业考试,购买了某航空公司2017年12月16日早晨由北京飞往兰州的机票,将准考证、画板、颜料放在行李箱内。在机场安检时被告知画板和颜料不能随身携带,只能托运,于是赵某将装有准考证、颜料和画板的行李进行了托运。赵某按时到达兰州后,发现托运的行李没有同机到达,经询问得知其行李因涉嫌有违禁品需要进一步检查、检测,导致了延误,托运行李于2017年12月17日下午到达兰州。
赵某到达兰州后又从网上打印了一份准考证,为了能够参加17日上午的考试,又重新购买了一套考试用具,参加了素描和速写考试,但因专门配置的颜料未能同机到达,其未能参加水彩考试,并在本次高考中落榜。赵某落榜后进行了复读,报名补习班支出了费用。后来,赵某起诉航空公司,要求航空公司赔偿为了应急考试另行购买考试材料和用具的费用2000元以及复读时报名补习班交纳的费用。
顺义法院审理后认为:承运人为了航空公共安全的需要,有权对旅客的行李进行检查,但承运人应保证托运行李与旅客同机到达,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同机到达的,承运人应向旅客进行说明并举证证明为了避免行李延误已经采取一切防止延误的必要措施。
根据调查,航空公司并没有就行李延误、不能与旅客同机到达向赵某进行说明;另外,航空公司无法说清赵某托运行李中的物品为何涉嫌构成四级违禁品及涉嫌违禁的物品是什么。法院认为航空公司在安检过程中存在过失导致赵某托运行李延误,应对赵某因行李延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行李延误导致赵某考试时无相应的考试用具,为了考试而购买的考试用具属赵某因本次行李延误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因赵某对其购买考试用具的费用未提供证据证明,法院酌定其相关的损失为1000元。赵某要求航空公司赔偿复读时参加补习班的报名费,非本次行李延误必然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且航空公司在托运行李时无法预见该损失的发生,故对赵某的该项请求未予支持。
顺义法院天竺法庭庭长商兴加解读称,旅客乘机出行,根据行李类别有不同的携带要求。根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以下简称《客规》”规定,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运输物品、危险物品等不能带上飞机,既不能随身携带也不能夹入行李托运。旅客不得携带管制刀具乘机。管制刀具以外的利器或钝器应随托运行李托运,不能随身携带。而有些重要文件和资料、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等不得夹入行李托运,只能随身携带。
托运行李损坏、丢失是常见的一种纠纷。对于国内航空运输托运行李的损害赔偿,《民用航空法》规定:“因发生在航空运输期间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托运行李的毁灭、遗失或者损坏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属性、质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但同时《民用航空法》又规定承运人对上述赔偿实行责任限额,在没有声明价值的情况下,超过赔偿限额的损失部分无法获赔。
他表示,关于托运行李,还有一种纠纷即行李延误、未与旅客同机到达。但法律对于国内航空运输中托运行李延误如何赔偿未做特别规定,应按损失填平的一般侵权赔偿原则进行赔偿。就国际航空运输而言,《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就行李托运和非行李托运在运输中发生的毁灭、遗失、损坏或延误而言,承运人的责任限额是每位旅客1000特别提款权,除非旅客有保价的声明并支付了相应的费用。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宋霞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