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运营经理孙某,利用负责替所在公司催缴电费的职务便利,将某公司缴纳的电费22万余元占为己有。北青-北京头条记者10月10日获悉,北京西城法院近期因职务侵占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退还赃款224833.6元给物业管理公司。
2019年,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突然发现,公司账上少了27万余元。经查,发现是某公司本应于2018年12月向其支付的6年间使用的27万余元电费,一直未付。随后,物业公司与某公司相关负责人联系,但该人称,在2018年12月6日,已将224833.6元钱,打给了物业公司的孙某,并拿出了手机转账截图,和打款证明。
随后,物业公司将孙某约到总公司办公地,询问该笔电费情况。孙某承认自己收取了某公司22万余元的电费,其表示,本应收取27万元电费,但因为他个人无法开发票,便以为该公司节省税费为由,仅收取了22万余元。在公司报警后,孙某在办公地等待民警到来。
根据公安机关笔录,该公司负责人称,当自己准备去缴纳电费时,孙某称这些钱不上交公司,想留下来供自己项目部花,不要支票,要现金。该负责人当时表示不能这样,但孙某说不这样就是不配合他们的工作。最后,因孙某表示不能出具发票,该负责人只支付了22万余元,并将钱打到孙某的个人账户上。孙某收到钱后,出具了一张27万余元的收据。
而原本每个月仅给妻子转三四千元生活费的孙某,那段时间给妻子转的钱也明显变多,两个月时间大约转了8万多元。而孙某仅表示,这钱是他挣的,让妻子存起来。
法院认为,孙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属于本单位的钱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依法惩处。鉴于孙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无拒捕行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因职务侵占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退还赃款224833.6元给物业公司。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叶婉
编辑/崔毅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