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上午9时,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对全国扫黑办挂牌督办的宜宾市饶拾元、饶孟源等34人被控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诉一案(简称“2.12”专案)进行公开宣判。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拉拢、腐蚀国家干部寻求非法保护,势力甚至侵蚀了两个基层组织,通过对该案的办理,17名党政干部依法受到查处。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经营十余家企业,染指煤炭、房地产、水泥、酒店等行业,迅速聚敛起巨额财富,本案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3.2亿元,没收了二饶等6人的个人全部财产。
原公诉机关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饶拾元、饶孟源作为组织罪、领导者,长期聚集王伟等人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在宜宾珙县境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其中饶拾元参与33次违法犯罪活动,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等11个罪;饶孟源参与37次违法犯罪活动,分别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行贿罪、非法采矿罪等13个罪。其余成员也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罪。
2019年6月17日至25日,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并于2019年10月16日作出(2019)川15刑初1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饶拾元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饶孟源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等相应刑罚。
原审被告人饶拾元、饶孟源、王伟大、黄洋权、刘勇等27人不服,分别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针对上诉人提出的关于本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本案刑事责任的承担、量刑情节的认定及考量等问题,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后,合议庭经认真评议,一致认为: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无依据,不予采纳。
本案系全国扫黑办、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挂牌督办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在一定区域内实施多宗犯罪的典型案例。饶氏兄弟黑社会性质组织盘踞珙县20年,成员多达几十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多达45起,涉及罪名多达13项,组织者、领导者经审判均获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全案重刑率高达73%,依法严惩了黑恶势力,彰显了司法权威,有效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编辑/白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