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7月,浙江舟山海域发生一起船只碰撞事故,事故造成一艘装砂船沉没,船上的3名船员死亡。后经调查,双方对该起事故负同等责任。5月4日,北京青年报记者发现,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布了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已经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2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7日1时许,被告人应某驾驶舟山市某油品公司所属的“浙定渔油10688”船在舟山北口对散货船进行供油作业完毕后返航定海,1时40分许穿过朱家尖大桥,以8节左右的船速航行,且航线未靠近狭水道右侧。当日,虞某驾驶舟山某海运公司所属的“皓翔17”船在洋小猫海域进行装砂作业结束后,驶往螺门大昌混凝土码头卸货,1时35分许穿过水老鼠山。此时海面起雾,船长虞某准备将船驶往一水域抛锚,船舶以5节左右航速航行,未将船舶靠近航道右侧行驶,横穿航道。
2018年7月7日1时56分,“皓翔17”船舷左侧与“浙定渔油10688”船鼻艏于舟山市朱家尖西侧海域发生碰撞,两船均被撞击力逼停且受到不同程度损伤,“皓翔17”船左舷船艏后位置破损,货舱进水,船舶左倾,船长随即采取加车行动,计划驶往朱家尖水域冲滩。后“皓翔17”船由于浮力舱进水而倾覆沉没,船上虞某等3名船员死亡。
根据舟山海事局出具的事故责任报告,“皓翔17”船瞭望疏忽,未能及早发现碰撞危险;在狭水道内行驶操作不当;履行船长职责人员未持有有效适任证书、航海技能不足;未采取有效的雾航措施;浮力舱未密封,导致碰撞后快速沉没。
“浙定渔油10688”船瞭望疏忽,未能及早发现碰撞危险;未能采取最有助于避碰的行动;狭水道内未靠近其右舷的水道外缘行驶;未采取有效的雾航措施;擅自驶离现场,未及时施救造成人员伤亡扩大。双方对本起事故负同等责任。
事发后,应某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案发后,被害人家属已获赔偿。
应某供述称,他是“浙定渔油10688”船船长。事发当天,他驾驶该船从东蟹峙出发,至白沙水道给一艘船加油一个多小时。在回港途经朱家尖大桥时,其船位于航道中间位置,海面起雾,能见度只有60米左右,他将船速降至7节,在半升洞附近拉雾笛并通过甚高频喊话。后其发现其船右前方有一条船,他马上进行左满舵并倒车,结果两船船头还是相撞,他马上叫船员去检查受损情况。事发后他的船漂流了3-5分钟。船员也拿着手电到船头检查。他让船员去船头找对方的船,他驾船按S形轨迹从北往南寻找对方船,找了20多分钟没有找到,就抛锚等待,撞船后没有向有关部门报告。直到后来在码头加油时才得知“皓翔17”船受损情况。
法院认为,应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并负事故同等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应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应某的犯罪情节与悔罪表现,依法宣告缓刑。
法院一审以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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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
校对/李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