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摩托车被交警要求停车检查后,为了躲避检查,男子陈某不顾交警的拦截,仍然加速前进,结果将正在执勤的辅警撞出12米远,导致辅警多处受伤。一审法院以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陈某不服上诉。1月16日,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四川省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法院认定,陈某、田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2月24日晚9时30分饮酒后,先由田某驾驶摩托车,在发现官村桥上有交警检查后,换陈某驾驶摩托车,采取绕行方式以躲避交警检查。当陈某驾驶摩托车途经一修理厂附近时,不顾交警要求的停车检查以及拦截,驾驶摩托车加速前进至交警设置的检查点,将在检查卡点执勤的辅警宁某撞出12.2米。经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宁某头部损伤属重伤二级,面部损伤属轻伤二级,胸部损伤属轻伤二级,左耳损伤属轻微伤,右小腿损伤属轻微伤。
经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鉴定,陈某的血液中检出的乙醇成分,其含量为6.6mg/100ml。
陈某供述称,摩托车是他父亲的,他知道没有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是违法行为。当时他骑车到交警执勤的地方才看见交警在打手势,他们穿了绿色的反光服装,他一看就知道是交警在执勤,当时慌了,不知道怎么办。他的摩托车开始是直行,行驶到那里时,前方有人,他怕撞到人,朝右边打了方向,摩托车就朝右边偏了。等我看到交警的时候,为了让对方就右转摩托车,接着把另一个交警撞倒了。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发现有交警设卡检查后,为逃避检查,驾驶机动车意欲冲过关卡,故意致辅警宁某关头部重伤二级、面部轻伤二级、胸部轻伤二级、左耳轻微伤、右小腿轻微伤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法院一审以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陈某不服提出上诉,他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不能认定被害人的伤是被告人骑摩托车冲撞所致;一审判决及适用法律错误,把过失行为认定为故意行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认为,陈某酒后无证超载驾驶摩托车,在交警设卡检查中,为逃避检查,高速驾车冲卡,引发事故,撞人致重伤,既属于妨害公务,又属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结合陈某无证超载驾车高速冲卡,意图让把守关卡的交警害怕被车撞而主动让道,对其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持放任态度,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对认定陈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无不当。
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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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倪家宁
校对/方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