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6日,最高法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等5份司法文件,介绍生态环境法典相关司法解释清理工作情况。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本次修改的司法解释中包括了部分涉海洋环境保护的司法解释。
据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沈红雨介绍,党的十八大以来,全国法院依法妥善审理、调处各类海洋环境案件3100 余件,审结海洋环境公益诉讼348 件。
“在本次司法解释清理工作中,对涉海洋环境保护司法解释有关条文做了实质性修改。”沈红雨说。
她举例说,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第1070条和第1074条等规定,在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损害赔偿范围中增加了第五项“海洋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以贯彻侵权责任完全赔偿原则,践行生态环境损害等量恢复理念,实现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完整救济。
再如,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第1074条的规定,对“两高”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海洋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进行了修改,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可以告知相关监管部门对责任人提出损害赔偿要求或者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提起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以责任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有关部门不提起诉讼为前置条件,推动监管部门优先运用行政索赔,同时给责任人在被诉前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的机会,促进救济效率的提高。
她提到,人民法院将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深化海事审判保障海洋生态环境职能作用。
“严格落实法典关于我国管辖海域生态保护的制度安排,严厉惩处侵害我国管辖海域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聚焦海洋生态损害量化认定、海洋环境专业鉴定证据采信、船舶污染因果关系判定等审判难点问题,着力提升海事法官专业裁判能力,高质量办理各类新型、疑难、重大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案件。”
沈红雨还提到,将加强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协同检察机关完善海洋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机制,增强海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调解、仲裁的联动,构建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多元共治格局,全方位、立体化守护国家海洋生态安全。
“准确适用法典和相关国际公约,主动参与国际海事规则磋商完善,贡献我国在海洋污染防治、海洋生态保护等领域的成熟司法经验,推动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孟亚旭
编辑/马晓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