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他人账户炒股!“95后”证券从业人员被罚没近16万
证券时报
2026-06-14 20:46
证券从业人员“借用他人账户炒股”的年轻化案例再添一例。
近日,黑龙江证监局披露了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名“95后”证券从业人员张某楠,因在两家券商营业部任职期间,操控他人证券账户买卖股票,累计成交金额接近1200万元,最终被监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合计罚没近16万元。
黑龙江证监局公告显示,张某楠,1996年10月出生。2024年7月至2025年2月、2025年4月至2026年3月,他先后任职于东方财富证券哈尔滨红军街证券营业部、光大证券哈尔滨丽江路证券营业部,属于证券公司从业人员。
经监管部门查明,2024年7月12日至2025年2月16日、2025年4月10日至2026年1月12日期间,张某楠实际控制并使用“贾某茹”名下的东北证券账户、光大证券账户、中信证券账户买卖股票,三个账户累计成交金额达1196.92万元,扣除交易成本后盈利7.99万元。
监管部门认为,张某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关于证券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违法行为。依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黑龙江证监局决定:没收张某楠违法所得7.99万元,并处以7.99万元罚款,合计罚没约15.98万元。
这意味着,张某楠在此次违规操作中实现了近8万元的盈利,最终被处以“没一罚一”的处罚,盈利被全额收缴,并支付了同等金额的罚款。
根据处罚决定书,张某楠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直接汇交国库,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交黑龙江证监局备案。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证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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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范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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