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不当交往致女友染病,50万元经济补偿获法院支持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6-03-30 14:52

3月30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多起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例中,男子与女友恋爱期间仍与其他女性交往并将疾病传染给女友。后经协商,男子愿对女子做出经济补偿50万元,分10年付清。但约定期限到期后,男子拒付第一笔款项,被法院判决一次性给付50万元并按到期款项分段支付逾期利息。

男子李某与张女士原系男女朋友关系。2023年,双方签订《分手协议》,载明因李某在与张女士恋爱期间仍与其他女性交往,并将疾病传染给张女士,导致张女士身体受到伤害。经双方协商,李某愿意对张女士做出经济补偿50万元,每年打款5万元整给张女士,分期10年付清。

协议签署后,李某在协议约定期限到期后仍未给付张女士第一笔款项,张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一次性给付50万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李某辩称,案涉协议内容不真实,协议系其受张女士胁迫所签订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协议中约定的50万元实为“分手费”“青春损失费”,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故拒绝履行付款义务。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分手协议》是否有效及李某是否应向张女士给付50万元经济补偿。

首先,李某与张女士签订《分手协议》时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协议系由李某执笔书写,协议上有李某及张女士的签名及手印,协议具备生效的形式要件。

其次,李某虽称系受张女士胁迫签订协议,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

再次,李某与张女士原系男女朋友关系,双方在签订《分手协议》前具备正当的感情基础并处于同居关系,现因李某在恋爱关系中存在过错而分手,势必对张女士身心造成一定伤害,双方约定由李某给予张女士一定经济补偿,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无碍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

最后,受胁迫以及对双方费用支出存在重大误解均属于可撤销合同范围,而非无效合同范围,李某一、二审中均未主张涉案《分手协议》属于可撤销协议,从协议内容来看,也不应把50万元认定为“青春损失费”“分手费”,所以也不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故对李某表示合同无效的主张,不应予以采纳。

综上,二审法院认定涉案《分手协议》应为有效协议,李某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向张女士履行给付义务。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一次性给付张女士50万元并按到期款项分段向张女士支付逾期利息。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贺梦禹
校对/杨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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