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边的小餐馆、社区的便利店、家门口的理发店……个体工商户宛如城市经济的“毛细血管”,承载着无数家庭的生计,在繁荣经济、推动创业创新、方便群众生活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当经营者离世后,继承人能否直接继承经营权?近日,北京石景山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继承人起诉要求继承个体户经营权、将餐馆营业执照变更至其名下的案件,驳回了继承人的诉讼请求。
薛某与老李是夫妻,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老李与前妻育有一女小李。2017年,老李因病去世。老李生前经营了一家餐馆,性质为个体工商户,餐馆营业执照登记为老李本人。薛某与小李作为老李的法定继承人,就餐馆登记变更事项产生纠纷。薛某起诉至石景山法院,请求继承老李名下餐馆的经营权,并要求小李配合将营业执照经营者变更至其名下。
石景山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本质上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符合《行政许可法》中关于行政许可规定的基本特征。并且,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具有高度人身依附属性,作为行政机关颁发给餐馆经营者的行政许可,不具有可继承性,无法直接通过民事裁判的方式实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继承变更。该案中,老李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属于行政许可性质,在老李死亡后不得被继承。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薛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获得营业执照是准许从事营利活动的必要条件,自然人若想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需要满足相应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条件,并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机关审查后将对符合条件的准予经营并颁发要式文件。
营业执照作为行政机关颁发给特定自然人的一种行政许可,而非具有可继承性的“财产”,其变更需要经过行政部门审批。若允许法院直接通过判决对经营权予以变更,一方面无法保证继承人是否满足应当具备的行政审批条件,违背了行政许可设置的初衷,可能导致市场环境、社会环境处于不可控的风险状态;另一方面,若存在多个继承人且无法形成一致意见,如果允许共同继承,则个体工商户性质将发生改变,由此可能引发如何应对经营类型变化,以及如何执行等一系列问题。
为了方便个体户持续经营、打造更多的“百年老店”,对于遭遇不幸的个体户家庭,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继承人通过办理变更实现继续经营,避免先注销再重新注册登记的繁琐步骤。
通讯员 肖华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汪浩舟
校对/罗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