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信用惩戒?遭受信用惩戒会面临哪些后果?被采取信用惩戒后,又该如何修复?为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效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3月25日,北京延庆法院召开“精准适用信用惩戒机制 依法合理维护当事人权益”新闻发布会,结合三起典型案例回答了上述问题。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会上获悉,2024年,该院通过采取信用惩戒措施,推动当事人主动履行案件357件;依托联合惩戒措施,直接推动426件案件履行或部分履行,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案件567件;修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379例。
信用惩戒与修复机制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要机制之一,是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高全社会诚信水平的有效抓手。在3月25日召开的“精准适用信用惩戒机制 依法合理维护当事人权益”新闻发布会上,北京延庆法院副院长尤文军介绍,近年来,该院精准适用信用惩戒和修复机制,扎实开展各项执行工作,形成了“信用惩戒-主动履行-信用修复”的良性循环,信用惩戒杠杆作用持续释放,司法权威与社会诚信的正向互动不断增强。2024年,该院通过采取信用惩戒措施,推动当事人主动履行案件357件;依托联合惩戒措施,直接推动426件案件履行或部分履行,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案件567件;修复失信被执行人信息379例;首次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率同比上升3.53个百分点、执行到位率同比上升5.14个百分点。
尤文军表示,司法实践中,延庆法院一方面将柔性督促贯通执行办案全过程,助推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定义务;另一方面,将刚性执行威慑贯通执行办案全过程,确保常规执行措施力度不减、法官关注度不降。同时,紧紧盯住送达、宣传、调查和修复四个环节,在丰富告知手段、扩大告知范围、做好信用修复上下功夫,让被执行人认识到信用惩戒的后果,提高自动履行的比例,努力确保案件执行到位。
“我们深化跨部门协作,联合铁路公安、边检部门建立联防机制,防范失信人员外逃;协同区级部门搭建车辆查控网络,强化财产线索查找力度;与京冀多地法院构建跨区域执行联动机制,协同推进案件执结;畅通银行账户查询通道,精准查控被执行人财产。我们开展‘妫川亮剑’‘安薪北京’等专项行动,集中打击恶意失信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以硬核的执行强制措施,当好群众‘护薪人’。”尤文军介绍了延庆法院下好失信惩戒“联动棋”、打好专项行动“组合拳”、释放失信惩戒“新势能”的有力举措和有效实践。
据悉,为提升源头治理的强劲动力,延庆法院将判后答疑、惩前督促与失信预警相衔接,通过在判后释明信用惩戒相关内容、提前告知被执行人失信具体后果,引导被执行人自行履行。坚持线上线下协同发力,举起失信预警“扩音器”。依托在全区建立的22家普法驿站以及该院“两微多端”新媒体平台,深入基层覆盖被执行人及其关联方,不断提升公众知晓度和监督力度,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社会氛围。
发布会上,延庆法院执行局局长赵焕春通报了三起典型案例。
案例一:以信用惩戒预警机制高效化解涉农民工讨薪案件
2024年5月至8月,李某等11人在延庆区、昌平区为翟某某提供劳务,李某等11人分别负责修砖和挖沟等,工程结束后,翟某某未向李某等11人全额支付劳务费用。李某等11人向延庆法院提起诉讼。
经过调解,法院确定翟某某应向李某等11人支付劳务费共计13余万元。但翟某某未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延庆法院向翟某某送达了履行义务告知书和执行风险提示,并对翟某某进行了约谈,释明了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严重后果,着重强调了可能面临的失信惩戒风险,一旦纳入失信名单,个人贷款和融资、工程项目招投标等均会受限。经过说服教育,翟某某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迫于执行压力履行了义务。仅用3天时间,11起执行案件全部得到化解。
案例二:被执行人进失信名单仍进行高消费 通过司法拘留加大惩戒力度高效执结
张某在2024年1月以购买家电为由向朋友沈某借款3万元,承诺两个月后还清。然而时至5月底,经沈某多次催要,张某仍未还钱。无奈之下,沈某诉至延庆法院。
经调解,张某承诺于2024年国庆节前分两次还清欠款,每次还款1.5万元。国庆节后,张某仍未还款,沈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张某消极对待法院执行,且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后未依法报告财产,被纳入失信名单。
随后,申请人沈某向法院提供线索,称张某频繁出入高档娱乐场所进行高消费,经查该情况属实。在“妫川亮剑”专项行动中,延庆法院根据沈某提供的线索,几经查找锁定了张某的具体位置,依法将其拘传到案。经反复说服教育,张某仍态度不端正,拒不履行义务,延庆法院决定对张某采取拘留措施。
在送拘的过程中,张某态度发生转变,主动承认错误并联系家属代为缴纳了欠款本金、迟延履行利息和执行费。该案系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典型案例,集中展现了司法拘留措施对打击失信拒执行为、维护司法权威的震慑作用。
案例三:企业被纳入失信名单后融资、经营受影响 信用修复助企业重生
安徽某制药公司与北京某医药公司签订药品销售合同,约定由北京某医药公司在限定的区域线下销售安徽某制药公司的药物,然而,在实际销售的过程中,北京某医药公司超出了合同约定的销售区域范围,构成违约。安徽某制药公司将其诉至延庆法院,主张违约责任,经延庆法院审理,判决北京某医药公司赔偿安徽某制药公司违约金23万元。
判决生效后,北京某医药公司未及时履行赔付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延庆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北京某医药公司未依法报告财产。因其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延庆法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向其送达《失信决定书》。
被纳入失信名单后,北京某医药公司无法参与项目投标,生产经营受限,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主动联系延庆法院,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并称公司曾因受到信用惩戒,企业信用降低,融资、经营等仍存在一定困难,恳请法院帮助修复信誉。鉴于被执行人后续的主动履行行为,延庆法院向其出具了《信用修复证明书》,帮助其修复信用。该案例体现了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正向评价引导企业重塑诚信意识、不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生动实践。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胡克青
校对/葛冬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