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8日下午,红牛微信公众号发布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关于“50年协议书”认定进展的声明》。声明中称,红牛“50年协议案”进入重审,深圳中院以一审法院程序上应该中止审理而未中止为“理由”将判决生效的结果暂时搁置,且未提及一审法院判决存在任何实体错误。有消息将深圳中院表述的“程序错误”歪曲为“一审判决错误”。对损害其商誉的行为将采取法律手段。目前,中国红牛生产销售一切正常。
“50年协议书”第一条争端案被发回重审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一审法院未中止审理存在程序错误为由,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法院2022年12月29日作出的确认50年《协议书》第一条有效的判决并裁定发回重审。
北京青年报记者在这份(2023)粤03民终11482号民事裁定书中看到,深圳中院认为红牛维他命公司与天丝公司以及其他相关方围绕《协议书》进行的多起诉讼仍在审理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应当中止诉讼。一审法院作出本案一审判决时,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协议书》第七条效力案件,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未中止审理,程序存在错误,本案应发回重审。
同时,深圳中院在裁定书中表示,《协议书》第一条的效力亦受《协议书》整体效力的影响,关于《协议书》效力的诉讼尚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中。本案发回重审后,一审法院应考虑协调与在北京相关法院进行的两案的审理,确保因同一份合同引起的数个效力纠纷裁判标准的统一。
“50年协议书”效力成争端焦点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此次案件源自2019年红牛维他命公司向泰国天丝集团发起的一场诉讼。
彼时,红牛维他命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主要请求为:确认1995年11月10日中食公司、中浩公司、红牛维他命公司、天丝公司共同签订的《协议书》第一条有效,即在合同有效期内“只有红牛维他命公司有权在中国境内生产销售红牛饮料。中食公司、中浩公司在没有得到红牛维他命公司和天丝公司书面同意或许可之前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他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系列产品。红牛维他命公司和天丝公司未得到中食公司和中浩公司书面同意或者许可之前及均不得在中国境内生产或承包给其他公司生产或销售红牛饮料同类产品”的约定有效。
而这其中的《协议书》又被称为“50年协议书”。根据《协议书》,红牛维他命公司可以在中国使用红牛商标到2045年。
不过,泰国天丝方则不认可这一协议,坚持红牛商标授权为20年。于是,从2014年开始,“红牛”商标权权属纠纷案拉开序幕,至今尚未有定论。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张鑫
编辑/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