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女士购买了一款奢侈品包后,包先后两次出现开裂等问题。但在第二次要求商家免费维修时,商家以超过保修期为由要求何女士支付维修费用。何女士则认为第一次维修所用的27天时间不应计算在保修期内,遂诉至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月5日就此案宣判,认定经营者修理时间不计入保修期内,一审判决支持何女士的诉讼请求。
2021年6月9日,何女士花费6160元从某奢侈品牌北京公司购买了一个女士背提包,商家承诺提供两年免费维修服务。
2023年1月31日,因包身侧面油边开裂、内侧皮革磨损开裂,商家为何女士提供免费维修服务,用时27天。2023年6月24日,何女士因包内侧开线、开裂问题,二次要求商家免费维修,商家同意维修但因超出保修期,要求何女士支付维修费用。
何女士认为,商家承诺的保修期应为自购买日2021年6月9日至2023年6月9日止,但实际上应扣除第一次维修期间的27天,保修期的截止日期应改为2023年7月9日,其第二次提出维修要求的时间尚在保修期内,商家应当提供免费维修服务。
庭审中,商家代理人表示,依据购物小票载明的商品维修条款,何女士第二次要求维修时间已经超出保修期限,不存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故包的维修费用需要何女士自行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承担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限不得低于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有效期限自经营者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完结之日起计算,需要经营者另行安装的商品,有效期限自商品安装完成之日起计算。经营者向消费者履行更换义务后,承担更换、修理等义务的有效期限自更换完成之日起重新计算。经营者修理的时间不计入上述有效期限。”
按照法律规定,该案包的维修期间不应计入商家承诺修理的有效期限,扣除该部分期间后,何女士于2023年6月24日提出本次质量问题,未超过商家承诺的24个月维修期限,故何女士要求免费维修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予以支持。
法官介绍,诚信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涵之一。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依法经营、诚信经营,在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应及时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诚信和谐、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通讯员 黄硕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贺梦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