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news|工程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 总包方、违法分包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北京青年报客户端 2025-01-27 19:56

近日,北京海淀法院东升法庭接到了当事人刘女士的电话。电话中,正在外地工地打工的刘女士表示已收到判决书和被告自动履行的款项:“我们干了八个多月的活儿,工头却不给我们支付报酬,太不容易了。我的案件几经波折,终于拿到了判决书,也收到了被告转来的欠付薪水,感谢法院,感谢你们为我们讨回了辛苦钱!”她与另五位农民工当事人委派代表送出锦旗,上书“司法为民、秉公执法”。

在这些案件中,农民工鹿大叔、史大叔、王女士、王先生、刘女士和郭先生分别诉称,其由工头崔某介绍到某工地担任油工,完工后一直未收到报酬。作为农民工为了生计到北京打工,主张的是辛苦钱、血汗钱,没想到各被告之间相互推诿,迫使其不得不四处奔波,故诉至海淀法院,要求崔某和劳务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务费7350元至24700元不等。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人为查明案涉工程法律关系,将工程的总承包人、劳务分包公司、各违法转包分包人追加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经查,案涉工程劳务部分经多次违法转包,各被告均未举证证明转承包人以及包工头具有承包工程的相应资质。

被告总包方城建某公司、劳务公司、鲜某辩称,其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且上下游各方之间均已结清劳务费,故不应再承担赔付义务。被告祝某辩称,鲜某已向其结清劳务费,但是崔某与其之间存在工程款争议已经法院判决,其中包含六原告的劳务费。崔某辩称,认可六原告系其手下带的油工及主张的欠付金额,其与鲜某之间的工程款未执行到位。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劳务费一节,崔某出具的《代发工资承诺书》中记载了工人姓名、工种、工资,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根据行业的工作性质和常理,此种用工模式下以口头约定为主,工时、工量记载较为随意均属于常态,案涉工程经过多次分包转包,故各被告虽表示对用工情况不知情,但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形下,法院采信了原告的主张,六名原告受雇于崔某提供劳务。崔某应按照其出具的《代发工资承诺书》,履行支付欠付的劳务费的义务。

关于其他被告责任一节,法院认为,相关法律法规严禁将劳务工程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组织或个人,若存在拖付农民工薪资的情况,发包方、分包方应直接支付所欠薪资,总包方亦负有先行清偿的义务。本案中,根据查明事实,城建某公司系项目总承包方,劳务公司为劳务作业分包方,其将劳务作业转包给鲜某,鲜某与祝某、祝某与崔某之间系建设施工领域内的连环层层分包,因此无论各方之间是否结清工程款,城建某公司、劳务公司、鲜某、祝某均应对于崔某欠付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最终,法院作出六份判决书,判决城建某公司、劳务公司、鲜某、祝某以及崔某共同支付劳务费7350元至24700元不等。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被告鲜某依据生效判决向六原告自动履行拖欠款项。

法官说法

农民工为我国基础设施建设作出了巨大贡献,保障其劳动报酬权益,关乎千万家庭冷暖,也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近年来,国家制定出台《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规,为妥善解决此类劳务纠纷提供有力保障。

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总包方、违法分包方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故国家对于建设相关主体的资质资格有严格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三款、《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之规定,禁止将建设工程非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相关规定,劳务分包企业,将劳务发包、分包或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当该单位或个人拖欠农民工薪资时,劳务分包企业负有直接清偿工资的义务。上述责任的承担不以各主体之间结清款项为免责事由。同时,为了更大限度保护农民工利益,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方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上述单位清偿后,可以依法进行追偿。

通过上述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知,若不具备资质的用工单位或个人拖欠农民工薪资的,对违法分包转包存在过错的总承包方、分包方均具有清偿责任。本案中,各被告之间系建设施工领域内的连环层层分包,劳务公司往下涉及多层违法分包,因此无论各方之间是否结清工程款,其他被告均应对于工头崔某欠付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依托支持起诉制度充分保障劳动者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农民工在证据保留意识等方面往往较为薄弱,检察院依托该制度为其提供起诉支持,法院作为纠纷解决的最后一道防线,在获知农民工诉讼需求后亦可依托该制度,与检察院协同联动,共同释放司法合力。

针对农民工当事人举证能力不足的客观现状,海淀法院在“法律援助工作办公室”专设农民工咨询绿色窗口,帮助整理证据、厘清事实;发挥“检察院支持起诉”制度效用,探索法检协同“护薪”机制,针对符合制度适用条件的农民工讨薪案件,指引当事人寻求检察院的诉讼支持,主动移送案件线索。

本案中,当事人向法律援助机构和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检察院及时立案,并协助农民工调查事实、固定证据,出具《检察院支持起诉书》。法院在检察建议书基础上进行审理,高效查明案件事实、厘清法律关系,依法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在承办人的监督下,被告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化解了劳资两端的矛盾冲突,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农民工应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农民工在日常工作中应增加自我保护意识,法官在此给出几点维权小贴士。首先,务工前,对工作场地的位置、项目名称、建设施工单位、劳务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及其联系方式进行了解。

其次,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协议,尽量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对劳动期限、内容、工资报酬进行约定。

再次,保管日常工作交流以及结算的记录,如入职表、考勤表、工资条、工作证、微信沟通记录等,作为日后主张权利的证据。

最后,发生拖欠薪资的情形时,勿轻信工头的口头承诺,应及时、理性维权,向法院起诉,或联系相关劳动监察部门、法律援助机构寻求帮助。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通讯员 杨文君 邓可人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倪家宁
校对/罗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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