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重定价周期和加点幅度如何调整,相关细则正在浮出水面。
11月1日是一个的关键时间点。根据央行9月底发布的相关公告,2024年11月1日起,存量房贷利率与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偏离达到一定幅度时,借款人可与银行自主协商、动态调整存量房贷利率。此外,11月1日起,满足条件的借款人可以按一定规则,与银行自主协商,通过新发放贷款置换存量房贷,调整房贷利率加点幅度。
作为房贷发放的主力军,六大行迅速作出反应。10月31日,六大行陆续发布公告,将从11月1日起陆续对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实行新的定价机制。
记者留意到,六大行相关公告明确取消了房贷利率重定价周期最短为一年的限制。贷款人可以随时向银行提出将重定价周期调整为三个月或六个月,也可以保持为一年。不过,大多数银行规定,存量房贷借款人在整个贷款存续期内,重定价周期只能调整一次,不能多次调整。
还有接近央行人士告诉记者,本轮批量调整后,存量房贷利率降至3.3%,如果存量房贷与新发放房贷差异大于30BP,将推动存量房贷利率下调。因此,预计银行会较少发放利率低于3%的房贷,新发放房贷与存量房贷的利差也将保持总体稳定。
存量与新发放房贷利率差异大于30BP可动态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提出,存量房贷利率与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偏离达到一定幅度时,借款人可与银行自主协商、动态调整存量房贷利率。
偏离幅度的设定是调整规则的关键内容。偏离幅度如果设定过大,借款人心理有落差,可能增加提前还贷,不利于建立存量房贷利率渐进有序调整的长效机制。偏离幅度如果设定过小,可能造成频繁重置合同,超出银行业务承受能力,借款人也难以及时享受到优惠。记者从有关商业银行获悉,为兼顾合理让利与可持续性经营,商业银行经过测算,将该偏离幅度约定为30BP。
记者了解到,具体调整规则为,以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发布的全国新发放房贷平均利率所对应的加点幅度加30BP为门槛值,若存量房贷的加点幅度高于门槛值,则可与银行协商调整为门槛值。对应的加点幅度为中国人民银行最新发布的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减去对应季度5年期以上LPR均值。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利率政策”栏目中,每年1月、4月、7月、10月末公布上一季度全国新发放房贷利率水平,供银行和借款人参考。
例如,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公布的2024年第三季度全国新发放个人房贷加权平均利率为3.33%,当季5年期以上LPR均值为3.85%,则对应的加点幅度为3.33%-3.85%=-52BP,则调整门槛为-52BP+30BP=-22BP,即所有加点幅度高于-22BP的存量房贷借款人可与银行协商,将加点幅度调整至-22BP。考虑到10月25日绝大多数借款人的加点幅度已经批量调整至-30BP,预计2024年第四季度绝大多数借款人无需调整加点幅度。
还有接近央行人士告诉记者,未来一段时间,如果政策利率保持稳定,预计新发放房贷利率都保持稳定,存量房贷利率将无需再进行调整。如果新发放房贷利率加点幅度进一步下降,存量房贷利率也会跟随下行,银行会综合考虑吸储和经营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新发放房贷利率。本轮批量调整后,存量房贷利率降至3.3%,如果存量房贷与新发放房贷差异大于30BP,将推动新一轮存量房贷利率下调。因此,预计银行会较少发放利率低于3%的房贷,新发放房贷与存量房贷的利差也将保持总体稳定。
贷款存续期内重定价周期只能调整一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4〕第11号,自2024年11月1日起,合同约定为浮动利率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借款人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约定重定价周期。
重定价周期是指浮动利率贷款合同中,利率跟随定价基准调整的时间间隔。在利率重定价日,定价基准会调整为最近一个月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所对应的数值。现在的个人住房贷款一般每年重定价一次,央行此前公告取消了对个人住房贷款重定价周期最短为1年的行政性限制。11月1日即将到来,部分存量房贷借款人想要缩短重定价周期,尽快享受到10月LPR下调优惠红利。
记者梳理商业银行公告发现,11月1日以后,新发放房贷借款人可以自主选择重定价周期,存量房贷借款人也可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重新约定重定价周期。大多数银行提供的重定价周期共三个选项:三个月、半年、一年。重定价周期为三个月的,每年重定价4次;重定价周期为半年的,每年重定价2次;重定价周期为一年的,每年重定价1次。需要注意的是,大多数银行规定,存量房贷借款人在整个贷款存续期内,重定价周期只能调整一次,不能多次调整。
有关专家表示,房贷合同期限普遍较长,部分期限达到30年,从整个贷款周期看,重定价周期长短对借款人的影响是中性的。在LPR下行周期内,重定价周期越短,借款人可早享受降息红利。如果未来经济形势好转,政策利率和LPR进入上行通道,在利率上行周期内,重定价周期越短,借款人也会以更快速度适用较高的利率,更早承受加息负担,重定价周期只能调整一次,借款人要综合考虑自身情况审慎决策,用好这一次选择的权利。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