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久前发布了一起行政判决再审改判典型案例,河南新乡某单位职工杨某在连续多天参加抗洪抢险工作后,突发脑出血,经抢救无效后死亡。但人社部门却未认定他为工伤。杨某的家属将当地人社局起诉到法院,被判败诉。
明明是因为工作过度劳累而死亡,为什么不能认定为工伤呢?
抗洪抢险后突发脑出血 未被认定为工伤
2021年7月,河南省新乡市遭遇特大暴雨,受灾严重。7月25日,新乡市某局职工杨某响应单位号召,在参与抗洪抢险忙碌一整夜后,又继续参加单位组织的救灾物资搬运工作近十小时。就在他返回单位准备小睡一会儿的时候,意外发生了。
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杨建富:进屋以后就摔倒了,当时我认为他会不会是中暑了。
办公室的同事打了120,杨某被送到医院后,医生迅速对他进行了抢救。
新乡市中心医院副主任医师熊申明:病人来的时候病情比较重,很快进入昏迷比较深的状态,急诊做了CT,发现是脑干出血,出血量接近10毫升,这个出血量在脑干出血里边是比较大的。这个病情非常危重,紧急做了手术。
7月26日,继续二次动手术。 数小时后,手术室的门开了,让杨某亲属颇感意外的是,医生问了一个他们根本没想过的问题。
杨某二叔杨观保:你搞不搞器官捐献?
杨某的妻子张华丽:我听到这句话的时候,很失望了。当时说我们不捐献,万一有一线希望,我们要抢救。
然而随着杨某各项生命体征减弱,家属的愿望也在一点点落空。
新乡市中心医院副主任医师熊申明:病人瞳孔都散大了,呼吸完全靠呼吸机,所以说单从临床表现来看,已经达到脑死亡的判断标准。
历经一审二审再审 法院判决不予认定工伤
2021年7月30日,抢救无效的杨某在医院去世。杨某所在单位为他申请了工伤,但当地人社局却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杨某从发病到死亡已经超过了48小时,因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认定48小时之限,究竟是一个什么条款呢?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被视同工伤,并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48小时的限制规定,也是立法者对劳动者权益、用人单位权益等多元利益平衡的结果。
而杨某是在入院五天后才被宣告死亡,显然已经不符合“48小时之内”这一要求。
杨某的妻子张华丽:反正就是不理解。那个时候可能任何一个人都不会放弃抢救,我宁愿不去要这个钱,我也得抢救他。
由于对人社局的决定有异议,杨某的家属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很快,当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杨某是在响应单位号召参加抢险救灾工作时发生的意外,应被认定为工伤。但人社局对这个判决并不接受,并提起上诉。不久后,二审法院作出改判,杨某的死亡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杨某的妻子不服二审判决,申请由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但最终的结果与二审判决相同,那就是不予认定为工伤。
杨某二叔杨观保:我说这算走投无路了?我们要相信法律,正义只能迟到,没有缺席。我后来打听了,听说市检察院也管。
杨某的妻子张华丽:后来我二叔经过了解,就说咱往检察院再试一步。
检察机关启动审判监督 何时脑死亡成关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经申请再审程序后,仍然不服法院生效判决或裁定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院发现生效裁判确有错误的,可以依职权提起抗诉,监督人民法院公正审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在丈夫死亡一年多以后,张女士走进了新乡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撤销二审法院的生效判决。
经过仔细阅卷,检察机关认为,无论是市人社局还是一审、二审法院,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径直送医”等认定工伤要件上,均没有异议,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杨某入院抢救48小时内,脑死亡是否已经发生?脑死亡又能否作为认定工伤的标准?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行政检察部主任张世光:如果以临床死亡作为工伤认定时的死亡标准,杨某显然是超过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条件。那么以脑死亡作为认定工伤时的死亡标准,实际上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精神和目的。最高检也发布有相应的典型案例,基于此,这个案件我们就是重点考量杨某是不是在突发疾病48小时之内已经脑死亡。
病历中有杨某入院后第五天时医生出具的临床死亡记录,但并没有其亲属所说的在入院后第二天医生征求家属是否捐献杨某肝脏的记载。为了查清这个关键信息,检察官在指导杨某亲属继续补充更多新证据的同时,也前往医院进行调查。在医院,检察官们调取332页的急救、检查、用药等资料。
在与医生的交谈中,医生的一句话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行政检察部主任张世光:2021年7月27日上午9点30分,杨某经过两次开颅手术以后,他始终处于深昏迷状态,瞳孔对光反射消失,他的自主呼吸消失。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徐伟杰:还提到另外一点,他在第二次给杨某做开颅手术以后,他们觉得病人情况不是太好,曾建议家属捐献肝脏。按照国家规定,捐献器官的前提是人已经死亡了。实际上这句话也能说明当时医生判断,此人入院48小时内,应该已经脑死亡,我心里头有底了。
但是医生的主观判断仍需有数据指标等客观事实加以佐证,才能被认定为是有效的证据。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技术信息处处长、副主任法医师张彦民:他就把材料拿给我看,注意到杨某经过两次的手术,清除了出血40毫升,还是脑干出血。脑干出血的死亡率是相当高的,出血量在10毫升以上的,死亡率在95%以上。他是7月25日入院,到7月27日9点半的时候出现自主呼吸消失,所以我们认为在7月27日9点半的时候已经发生了脑死亡。
技术性证据审查的结果让办案检察官感到振奋,但法医接下来的话,又给检察官们泼了一盆冷水。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技术信息处处长、副主任法医师张彦民:这个案件不适合做鉴定,因为检材没有了。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徐伟杰:国家对于判定脑死亡有非常严格的程序、非常苛刻的条件。有三个条件,第一个是先决条件,第二个是临床判定标准,第三个是确认试验。从死亡到我们办案时,已经超过两年多了,尸体已经不存在了。
检察机关虽然已经掌握到很充分的病例资料、医生证言等新证据,但杨某的尸体早已火化,要形成脑死亡的证据,并且让法院采纳,极为困难。究竟是就此终结案件,还是另寻他法继续推进?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徐伟杰:当事人基本每周都给我打电话问情况,问这个事儿咋样了。当时这个案件具体过程没法向他们介绍,只是说我们尽最大努力,你要相信我。如果我们这个路给他堵上,他们没有其他路可走。
联系医学专家会诊 继续寻找证据
本案的焦点就在于,杨某脑死亡时间是否在48小时之内?在无法做确认试验的情况下,检察官决定去寻求医学专家的帮助。
新乡市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联络到了新乡市五名资深神经医学专家,组成医学专家组,对杨某的病历资料进行会诊。专家组数次审阅全部病历,对其中各类数据、指标以及医护人员查体用药记录一一分析后,得出一致结论。
新乡市第一人民医院院长翟成凯:两次手术的这种经历,最重要的就是我们延髓,就是呼吸中枢受到损伤,这样一个非常大的基础是在这,这是铁的事实。脑干经过两次手术,出血量非常大,对呼吸中枢对延髓都是非常大的一个创伤。他没有任何呼吸的这种反应,没有自主呼吸的驱动,瞳孔的反射、脑干的反射都没了,这些深度的生命的指征就不复存在。我们通过很多专家的推敲,多学科的会诊来评价他,确确实实证明他已经处在一个脑死亡的状态。而且发生这个时间,就是在这48小时之内,这个事情已经形成了。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行政检察部主任张世光:我们拿到这个意见以后,可以说这个意见也是我们办案中的非常关键的一个意见,也就是我们通过专业的人士作出了科学的权威的判断,有利于支撑我们启动监督程序。
新乡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徐伟杰:大家一致认为杨某在入院48小时之内已经脑死亡,符合认定工伤条件,中院的判决确有错误,建议提交检委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2024年3月5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经过激烈的庭审辩论,最终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提交的新证据,经再审认定:杨某在抗洪救灾过程中因为天气炎热、劳累过度诱发疾病,入院抢救48小时之内脑死亡已经出现,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条件,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2024年4月7日,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近日,杨某家属已经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990644元。
文/记者 程琴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