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在总人口占比突破20%,进入中度老龄化社会,涉遗嘱继承纠纷也随之多发。10月9日,北京昌平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审理情况,昌平法院副院长潘幼亭介绍,自2021年民法典实施以来至2024年上半年,昌平法院共审理涉遗嘱继承纠纷337件。其中,遗嘱继承纠纷250件、遗赠纠纷50件、遗赠扶养协议纠纷37件。数据显示,该院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态势。法院提醒,遗嘱继承有四点需要格外留意,避免遗嘱无效或引发诉讼纠纷。
提醒1:录像遗嘱虽然方便 没有见证人可不行 视频也千万别剪辑
被认定无效的遗嘱中,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等《民法典》新增形式遗嘱超过半数。一些立遗嘱人因年迈、患病、文化程度有限,法律认识不足,导致订立遗嘱不符合法定遗嘱形式要件,遗嘱形式和实质要件均存在瑕疵。
在许多人看来,对于老年人来说,录像遗嘱最为便捷,但却总会忽略该遗嘱形式背后的注意要件。
近期在昌平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老人使用录像遗嘱,但被认定无效的案件。民一庭负责人陈文洁法官介绍,刘老先生与王老太系夫妻,二人育有五名子女。刘老先生名下有一套房屋,王老太名下存款173万元。二老去世后,五名子女因对房屋、存款分割存有争议诉至法院。
庭审中,刘家小儿子提交视频,称全家人一致同意王老太由其赡养,刘老先生名下房屋由自己享有,老人存款由除刘老五之外的其他四名子女分配。其他子女辩称,当时同意房子归刘老五的前提是王老太由其赡养,但刘老五并未照顾过王老太,所以不同意按照上述方式进行分割。
“但在视频中并无见证人在场,不符合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具有录像遗嘱的效力。”陈文洁法官介绍,在法定继承中,各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庭审中也查明,刘家小儿子并未较其他子女尽到较多赡养义务,法院结合视频内容、双方就赡养老人的陈述、与父母共同居住的经历,最终判决涉案房屋由刘老五继承,刘老五支付每名兄弟姐妹房屋总价五分之一的折价款;父母存款每人五分之一。
陈文洁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录音录像遗嘱的见证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见证能力,并且与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无利害关系。制作录音录像遗嘱时,遗嘱人应清晰说出自己的姓名,最好念出身份证号,以便确认身份,详细叙述遗产分配意愿及其他相关事项。遗嘱人还需说明制作录音录像遗嘱的具体地址和日期、时间,这是判断遗嘱真实性和有效性的重要因素。此外,制作录像时,遗嘱人、见证人的影像不能模糊,特别是脸部图像需要清晰呈现。录音录像要保持全程录制、一镜到底,避免分成几段拍摄,也不要进行剪辑和拼接。
提醒2:代书遗嘱、打印遗嘱见证人不能偷懒 每页都要有签名、标注日期
许多老年人因身体或文化程度原因,选择代书遗嘱或打印遗嘱形式,往往认为只要有见证人在现场并签下署名即可,却忽略了这两种遗嘱形式需要注意的细节。
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签署代书遗嘱时,两名见证人必须同时且一直在场,见证行为应当具有连续性,以确保遗嘱的真实性。代书遗嘱的内容必须反映遗嘱人的真实意愿,遗嘱人在口述遗嘱内容时应当清晰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愿,代书人如实记录遗嘱人的口述内容,不得进行实质性的修正或更改。
关于打印遗嘱,法官介绍,根据《民法典》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打印遗嘱有两页以上,遗嘱人和见证人必须在每一页上签名并注明日期,不可图省事只签最后一页。
法官提醒,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民法典》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出现多份遗嘱,内容无冲突时,多份遗嘱可以同时适用。一旦内容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应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提醒3:自书遗嘱虽无需见证人 但持有者仍要注意留存遗嘱人笔迹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在昌平法院审理涉遗嘱继承纠纷案件中,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案件超过半数,大部分当事人就自书和代书遗嘱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由于老年人遗嘱笔迹特征稳定性不强、缺乏足够且适格的比对样本等特点,当事人对遗嘱文字、签名、捺印的真实性、同一性等事项申请鉴定的比例居高不下。
法官介绍,《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书遗嘱不需要见证人就具有遗嘱效力,不同于代书遗嘱需要见证人来证明。
法官也提醒,持有遗嘱方应注意留存遗嘱人相关笔迹材料,尤其是与立遗嘱时间相近的材料,避免因比对样本不足而无法进行遗嘱真实性鉴定。此外,遗赠扶养协议的被扶养人若有法定继承人,扶养人要注意保存履行扶养义务的相关证据。如果扶养人仅签订协议而未尽到扶养义务,有可能无法得到协议约定的财产。
提醒4:老人提前立遗嘱 扶养人应当忠实履行义务 否则同样丧失受遗赠权利
昌平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李戍环法官表示,一些老年人在头脑清醒、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根据自身意愿委托自己信赖的人成为监护人,或者依托遗赠扶养协议让晚年老有所依,这些都有助于缓解养老矛盾,为老年人安享晚年提供了更多选择。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发布会上公布一起遗赠案例,因与监护人发生矛盾,老人撤销了先前的遗赠,与全心全意照顾自己的保姆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将名下财产全部留给保姆,获法院支持。
据了解,高老太一生未婚未育,其同事女儿曹女士日常对高老太进行照料。高老太进入养老院后,认识了养老服务人员薛女士,并聘其作为专职保姆。此后,高老太与曹女士签订意定监护协议,约定委托人可以以声明公证形式单方撤回监护委托。后高老太离开养老院,入住某公寓,薛女士作为专职保姆一同入住。
因曹女士和高老太之间产生矛盾,高老太办理了解除意定监护人的公证手续,并撤销了遗赠给曹女士遗产的遗嘱。同时与保姆薛女士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薛女士照顾,负责其生养死葬事务,高老太自愿将存款、理财产品以及其他一切合法财产都遗赠给薛女士。该协议由公寓两名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名。
高老太去世后,曹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继承老人部分遗产,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是一份无效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协议约定了由薛女士承担高老太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中的遗赠人最需要的不是经济帮助,而是日常照料和紧急救治、体力和精神上的扶助。高老太与薛女士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体现了高老太生前的真实意愿,优先于法定继承受到法律保护。高老太生前撤销意定监护协议和遗赠遗嘱后,曹女士与老人在人身关系上不再有法律上的监护与被监护关系,在遗产上不再有遗赠和受遗赠的关系。最终,法院驳回曹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介绍,遗赠扶养协议的性质是一种平等、有偿的双方法律行为,体现的是遗赠人和扶养人的共同意志,其法律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签署遗赠扶养协议时,要保障老人的真实意愿得到充分体现,明确写出遗赠扶养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遗赠财产的名称、数量、处所以及提供扶养的具体内容、办法、期限。协议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双方签订协议后,扶养人应当忠实履行义务,保障遗赠人安享晚年生活,不得侵害老人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如未尽扶养义务或未达到协议所约定的扶养标准,遗赠人可以要求解除协议;如扶养人虽尽到义务但存在虐待、遗弃遗赠人等情节严重的行为,则同样丧失受遗赠的权利。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王浩雄
编辑/王朝
校对/房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