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是我国税制体系中一个重要税种,也是与老百姓关系最为密切的税种。目前,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但存在税制综合程度偏低、税源主要依赖于劳动报酬所得等问题。
作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新一轮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直指问题关键。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下称《决定》)提出,完善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
受访学者认为,为促进更大程度的税负公平,有必要开展个税制度改革,明确劳动性所得的适用范围,扩大综合所得范围。这将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更高要求,进一步划清征收边界,规范征收流程和征收方式。
推动个税征收
从“小综合”迈向“大综合”
2018年《个人所得税法》第七次修订后,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解决了此前分类课税模式易造成税负不公、税收筹划空间较大等问题,但是税制综合程度仍然不高。《决定》中有关个税制度改革的安排,恰与扩大综合所得范围关联密切。
目前,除了经营所得外,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劳动性所得都已纳入综合征收范围,但兼具劳动性所得和资本所得双重属性的经营所得仍然是分类征收。尽管存在争议,但多数专家学者和实务部门更倾向于将经营所得认定为劳动性所得。
在此背景下,多位受访学者将《决定》关于“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的要求视为经营所得将纳入综合所得征税的信号。
“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是实现税负公平的必然要求。”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樊勇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实践中,自然人获取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或是经营所得,容易产生混淆,导致“经营所得”中一直掺杂着许多变换了形式的“劳务报酬所得”。虽同为劳动性所得,但其按照经营所得计税和并入综合所得税收负担不同,违背了税收公平原则。
推动个税征收从“小综合”迈向“大综合”,是财税领域的专家学者普遍提及的个税改革方向。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教授、财税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桦宇对记者表示,未来个税制度改革是走向以家庭为单位全面综合征收,从循序渐进推进个税改革的角度,有必要先对劳动性所得进行统一征收。
划清个税征收边界
个税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实行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征税是大势所趋,也将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更高要求。
“在具体征管过程中,即使将经营所得纳入综合所得征税,如何在综合所得部分对两个税目进行界定区分,依然是需要思考的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工作人员姜英爱此前撰文指出,经营所得纳税人数量庞大,业务范围广泛,并且经营所得是个人所得税9个税目中唯一一个没有扣缴义务人、需要自行申报的税目。姜英爱建议,综合所得扩围需要在完善纳税申报、规范核定征收管理、完善信息系统等方面做好相关保障工作。
经营所得主要集中在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在征管过程中存在核定征税替代查账征税的情况,易出现“一刀切”式核定征收、部分征收率核定较低、调整不及时等问题。王桦宇告诉记者,很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都采取了基于应税所得率的核定征收的模式,在某种程度上也降低了实际税负率。
多位学者指出,若推动劳动性所得统一征税,首先要梳理规范经营所得的现行征管模式,划分清楚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边界,并加以严格执行。
此外,现行税法规定中,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分别适用3%至45%的七级超额累进税率和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存在一定的税率差,且在查账征收模式下的经营所得征税可以扣减成本费用和损失。王桦宇强调,需要在税制上进行有效衔接,避免因经营所得纳入综合征收范围而出现实际税负明显波动。
同步规范征收流程
和征收方式
不仅是经营所得,部分资本所得、财产所得同样游离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管范围之外。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课题组曾撰文指出,建议将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资本所得陆续并入综合所得,强化税收调节收入职能,促进税制公平。
综合所得扩围需循序渐进,在此过程中“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意义重大。樊勇认为,劳动性所得转换成资本所得进行避税、通过金融工具逃避资本所得税收等行为,都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各方面政策并加强管理。
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代志新向记者指出,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首先要对经营所得、资本所得及财产所得进行清晰界定,确保每一类别都有明确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同时,需要同步规范征收流程和征收方式。代志新认为,新版本的个人所得税APP在收入纳税明细中新增经营所得、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以及利息、股息、红利5个纳税项目,可能是未来利用数字化工具进行分类所得申报的信号。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推动各部门数据联动,简化信息输入和报表填写,实现分类所得一键申报、自助扣税计算等功能,减少纳税人的申报负担。
《决定》还提到,要研究同新业态相适应的税收制度。在规范经营所得、资本所得、财产所得税收政策过程中,也应考虑到税收政策与新业态经济发展的适应性。代志新建议,对不同类别收入对应的税收政策要激励相容,鼓励有序经营和投资,避免因税收政策而造成资本外流或不合理避税行为。
编辑/樊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