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于某某为魏某某在某网络保险平台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当年11月,魏某某遭遇交通意外,理赔顾问核实到魏某某从事营业货车职业。后保险公司向于某某发送解除合同拒赔通知,理由是“被保险人职业类别不符合职业分类表1—3类”。北京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明知魏某某的职业可能不符合投保条件的情况下,依然同于某某订立涉案保险合同,其理应预见并承担上述行为产生的后果,遂判决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7月16日《中国消费者报》)
这是一起互联网保险机构揽保时“宽进”、理赔时“严出”的典型案件。当前,互联网保险异军突起,特有的消费门槛低和服务个性化等优势愈发受到消费者青睐。公开数据显示,2013年到2022年,全国互联网保险的保费规模已经从290亿元增加到4782.5亿元,年均复合增长率达到32.3%,互联网保险的风头正盛。
应当看到,我国互联网保险还很年轻,监管的法治化水平不高,“成长的烦恼”普遍存在。其中一个突出的问题是,一些网络保险平台滥用自身的主动权和优势地位,以形式化核保、简化核保、含糊核保等方式降低承保门槛,采取“宽进”态度与消费者订立保险合同,而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就对被保险人的条件严格审查,以“法”之名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司法实践中,此类“宽进严出”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互联网保险案例日渐增多,亟待引起足够的重视。
客观而言,网络保险平台以低门槛吸引客户无可厚非,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罔顾法律底线,在兑现消费者权益时设置严苛条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对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享有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网络保险平台故意用“宽进”门槛诱导消费者下单,然后在权益保障方面设置“严出”高门槛,背离了权利义务平等的法治原则,是对消费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的侵犯,应当依法予以遏制惩处。
网络保险平台挖空心思给消费者设置“宽进严出”的套路,是为利益最大化而不择手段之举,也表明互联网保险相关监管规则尚存在短板。对于网络保险平台这种背离法治轨道的利益博弈行为,相关部门应正视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危害性,多措并举为之套牢“法治缰绳”。
一方面,相关部门应用足用活现有法律规范,对故意玩“宽进严出”套路的网络保险平台依法依规予以严惩,并以此为切入口,切实改善互联网保险消费市场环境。另一方面,应针对目前互联网保险生态圈良莠不齐的现状,就互联网保险门槛的准入、风险监测、预警机制的建立与完善,以及企业信用惩戒、消费者权益救济与保障等问题,尽快从法律层面进一步予以明确。司法机关应常态发布相关典型案例,为消费者树立维权“法治风向标”,促使网络保险平台在消费者用脚投票的压力下主动合规经营。
互联网保险不论怎样创新,依法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始终是网络保险平台应尽的责任义务和经营发展的制胜之道。网络保险平台只有以诚相待,在降低承保门槛的同时,做到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不打折,才能赢得更大的市场,不断筑牢发展根基。企图以“宽进严出”套路实现利益最大化,不但法律不答应,也势必失去消费者的信任而自毁基业,最终必然得不偿失。
文/万周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