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双方订婚后,因关系恶化而决定取消婚约,男方在订婚时给付女方的现金、金饰以及微信转账等共计50余万元是否属于彩礼,可否主张退回?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二审维持原判,即女方应返还41万元并退还“五金”首饰。
2023年1月,刘先生与沈女士经相亲认识后,很快按照老家习俗商定订婚事宜,并在当月举行了订婚宴。刘先生及其父母给付沈女士及其父母现金43万余元,其中部分钱款标注明确用途,如女方衣服钱3万元等。此外,刘先生还为沈女士购买了金手镯、金手链、金戒指、金项链、金挂坠等共计价值5.1万余元的“五金”,举办订婚宴的3.5万余元费用也由刘先生支付。此后,刘先生还曾多次向沈女士转账,金额分别为5200元、520元、1888元、1314元等,共计2.6万余元。
但在后续相处中,双方因琐事导致关系恶化,最终取消婚约。刘先生认为,他和父母先后给予沈女士的50余万元财物均属于彩礼,沈女士应当返还。沈女士则认为,50余万元财物并非都是彩礼,其中有一部分是男方为表达感情的赠与。双方未能就返还数额达成一致,因此涉诉。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先生订婚当日给付沈女士的43万余元现金及首饰,符合婚嫁喜事习俗,可理解为受法律规定调整的彩礼形式。现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沈女士方应予以返还。结合双方交往时间短暂及案件实际情况,一审法院判决沈女士返还刘先生41万元,并退还“五金”首饰。刘先生、沈女士均不服,向上海二中院提起上诉。
上海二中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在沪彩礼的范畴如何确定以及刘先生给付的彩礼是否应当返还,返还比例是多少。
刘先生订婚当日给付的43万余元现金,沈女士主张其中有标注的部分,如3万元女方衣服钱、1万元肉面钱等,因有祝福性赠与的目的及存在具体使用项目而不属于彩礼范畴。合议庭认为,刘先生虽然对该部分钱款用途予以了标注,但均在订婚当日以现金形式给付,给付之后的具体用途也由沈女士掌控,综合考虑给付的时间、方式,均应认定为彩礼。
对于刘先生给付的“五金”,因我国传统风俗中聘礼即有金器、首饰、珠翠等,且三金、五金、龙凤镯等符合人民群众对彩礼的一般认识,所以本案中价值5.1万余元的“五金”应属于典型的实物彩礼。
关于刘先生支付的3.5万余元订婚宴费用,由于双方当事人都确认订婚是当地习俗,且双方就举办订婚宴达成一致意见,该部分的费用是男方自愿宴请亲朋所作的花费,并未约定应由女方分担,女方也并未直接获利。因此,这部分费用与彩礼的性质并不相同,不属于彩礼的范畴。此外,刘先生转给沈女士的5200元、520元、1888元、1314元等共计2.6万余元钱款,附有转账说明等字样,是双方恋爱期间的消费支出和为了增进感情的一般性赠与,不具有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目的,不属于彩礼范畴。
合议庭认为,一审判决结果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王闲乐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