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业主在健身器材区域受伤,物业要不要赔偿?近日,西安碑林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纠纷。
10岁的馨馨和小伙伴在小区健身器材区玩“太空漫步机”时,因突然失去重心,情急之下抓到了脚踏器和漫步机主体连接处。孰料,该连接处因年久失修松动有一个宽约5厘米的缝隙,导致馨馨的手指被夹伤,顿时血流如注。得知情况后,馨馨母亲紧急将孩子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馨馨右手手指有较重的撕脱伤。
在责怪自己没有照顾好女儿的同时,馨馨父母查看事发现场发现,涉事的“太空漫步机”脚踏器连接处有缝隙,且没有维修。随后,馨馨父母多次与小区物业、社区沟通协商赔偿事宜,但是物业、社区均认为该器材的维修责任不在自己,并拒绝赔偿。在无法确定健身器材管理者的情况下,馨馨父母将物业、社区、街道办事处、文体局诉至法院。
对此,社区居委会及街道办事处认为,他们并非案涉器材所有人及管理人,也非实际侵权人,馨馨的受伤与街道办无任何关系,社区及街道办事处不是本案适格被告。社区居委会补充意见认为,根据本市《物业管理条例》,涉事小区有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对小区内器材具有管理和维修责任,馨馨的损失应由物业公司承担。但物业公司认为,案涉小区系老旧社区,小区健身器材系社区居委会借用其场地安装,物业公司仅提供场地,其对健身器材不负有管理、维修义务。案涉健身器材明确标注有“10岁以下儿童请在监护人陪同下使用”,馨馨受伤时未满10周岁,事发时其父母也没在身边陪伴。馨馨及其家人应当自行承担损失,或由负有管理、维修义务的社区居委会承担。
文体局认为,按照上级单位文件要求,他们在辖区范围内开展“全民健身路径”健身器材的安装工作,但未查询到案涉小区的安装记录。即使案涉健身器材为文体局所安装,根据《西安市全民健身路径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受赠单位应当负责健身器材的日常使用、管理与维护。文体局并非案涉健身器材的受赠单位,其作为项目实施单位,与本案无任何关联。
本案中,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的提供者,对该小区内公共区域的配套设施应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认为该小区健身广场的场地系借给社区居委会,但物业公司与社区居委会之前并未签订租借场地协议,且无将该场地以及案涉健身器材的管理责任移交社区居委会的证据。即使物业公司确将案涉场地借给社区居委会,在双方未明确转移管理责任的情况下,亦不能排除物业公司对小区范围内的公共设施的管理责任。据此,物业公司作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管理者,应当对馨馨的损失进行赔偿。
另外,物业公司仅凭案涉健身器材上的铭牌标注,主张其已尽到了安全告知和提醒义务,但未在案涉健身器材所在的场地设置明显的安全注意事项标语、告知牌。因此,物业公司应承担70%的责任。因馨馨在受伤时未满10周岁,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均不在场,具有一定过错,应承担30%的责任。
文/刘晓云 赵婧含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