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历史上至少有两个时代是十分看重结婚彩礼的,一个是唐朝,一个是明朝。今天只来说唐朝人的彩礼。在古代,彩礼一般叫聘礼。
对唐朝人来说,男家女家结亲,一定会有聘礼,聘财数目多少不限,因为《唐律疏议》之户婚律以“疏”的形式作出司法解释:“婚礼先以聘财为信,……聘财无多少之限,即受一尺(绢)以上,并不得悔。”开元之后的唐朝人嫁女,通常也会给嫁资,因为《开元令》之户令规定,人户分家析产,以“诸子均分”为原则,同时,“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法律要求民间分家析产之时给未出嫁的女儿预留嫁资,说明置办嫁妆之风已经非常流行,以致国家在立法时都不能视而不见。
赵宋开国,以唐朝律令为蓝本订立基本法《宋刑统》,《唐律疏议》的“婚礼先以聘财为信”条款与《开元令》的“(嫁妆)减男聘财之半”条款,都编订入《宋刑统》的户婚律。换言之,宋人结婚,男方一定要给女方送聘财,作为订婚的信物;女方通常也会出一份嫁资,作为陪嫁的财物。进而言之,在宋代,一桩婚姻的缔结,一般都会包含两次财产流转,一次以聘财的形式,一次以嫁资的形式。看起来与唐朝的没什么差别。但实际上,唐人与宋人面对的由缔结婚姻而产生的财产问题,存在着十分明显的差异。透过这一似乎无关紧要的婚俗差异,我们可以细致地看到“唐宋之变”的一个切面。
唐朝社会承南北朝之余绪,存在着引人注目的财婚现象,“自号膏粱之冑,不敦匹敌之仪,问名惟在于窃赀,结褵必归于富室;乃有新官之辈、丰财之家,慕其祖宗,竞结婚媾,多纳货贿,有如贩鬻”。时人将这类财婚讥为“卖婚”。唐朝的“卖婚”主要发生在“膏粱之冑”(门阀士族)与“新官之辈、丰财之家”(庶族士人)之间,后者为缔结婚姻而献纳给前者的货贿,叫做“陪门财”。关于南北朝—唐朝门阀士族的财婚问题,我们后面还会讲述,这里只来谈谈唐朝的“陪门财”到底是聘礼,还是嫁资。
我拜读过的讨论唐代“陪门财”的论文,要么不作区分,想必认为“陪门财”包含了聘财与嫁资;要么干脆将“陪门财”解释为“陪嫁财”,依据是《资治通鉴》中的一条注释——司马光《资治通鉴》载,显庆四年(659),唐高宗下诏“定天下嫁女受财之数,毋得受陪门财”,此句后面有胡三省之注:“陪门财者,女家门望未高,而议姻之家非耦,令其纳财,以陪门望。”按此注释,“陪门财”是女家为弥补“门望未高”而支付的财物,那自然属于嫁资了。然而,多篇论文引用的胡三省注文其实有讹字,查四库本《资治通鉴》,注文却是:“陪门财者,女家门望素高,而议姻之家非耦,令其纳财,以陪门望。”“女家门望素高”与“女家门望未高”只有一字之差,含义却完全相反:“陪门财”是门望素高的女家要求门第低人一等的男家“纳财以陪门望”的财物,显然,这不是嫁妆,而是聘财。
从唐人批判士族“卖婚”行为的措词来看,“卖婚”除泛指“嫁娶必多取赀”,若是特指,则都是单指“多求聘财”,未见单指“多求嫁资”的,比如贞观六年(632),唐太宗对宰相房玄龄说:山东崔、卢、李、郑四姓,“每嫁女他族,必广索聘财,以多为贵,论数定约,同于市贾。甚损风俗,有紊礼经,既轻重失宜,理须改革”。又如李商隐在致友人的书信中说:父母之爱女儿乃是天性所然,山东大姓之家却违反天性,替女儿议亲时,竟“不问贤不肖、健病,而但论财货,恣求取为事”。说白了,唐朝士族的“卖婚”主要表现为“卖女儿的婚事”,而不是“卖儿子的婚事”。
从唐人记录的财婚事例来看,也是以“嫁女求财”(而非以“娶妇求财”)为多见,比如晚唐时,杭州有一户人家,女儿长得漂亮,上门求婚的人很多,女家扬言说:“备钱百万,先至者许之。”哪位先送来一百万钱的聘财,哪位即可娶到小女。无独有偶,长安的甲姓高门卢氏,“嫁女于他门,聘财必以百万为约,不满此数,义在不行”,也是要求未来女婿先拿出一百万钱的聘财,掏不出一百万钱的免谈。唐高宗朝的宰相许敬宗为得到大笔聘财,将一个女儿嫁给“蛮族”出身的左骁卫大将军冯盎之子,另一个女儿嫁给“皇家隶人”出身的监门将军钱九陇。
当然,官宦之家嫁女,嫁妆肯定是丰厚的,比如大唐开国名臣尉迟敬德的曾孙女嫁许敬宗之子,陪嫁的金帛应该特别多,因为史载许敬宗结下这门亲事,“多得赂遗”;中唐名将伊慎的小女儿嫁李敏求,随嫁资产二百四十贯;晚唐宰相杨收嫁女儿,“资装丰厚,什器多用金银”。不过,我们注意到,在唐代,厚嫁并未成为那些声讨财婚现象的唐朝人的关注焦点,让时人感到愤怒的是被士族推高的聘财。
显庆四年,对厚娶之风忍无可忍的唐高宗终于下诏,限定“天下嫁女受财之数”:三品已上官宦之家嫁女儿,所受聘财“不得过绢三百匹”,四五品官嫁女,聘财“不得过二百匹”,六七品官嫁女,聘财“不得过一百匹”,八品以下官员嫁女,聘财“不得过五十匹”。而且,女家收下的聘财“皆充所嫁女赀妆等用”。唐前期,一匹绢约500文钱,晚唐绢价下跌,一匹绢约1000文钱。从晚唐士族嫁女动辄叫价一百万钱来看,显庆四年的官定聘财限额后来肯定被突破了。
至于陪嫁的财物应该是多少,朝廷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可见其时嫁资的问题即使存在,也并未严重到引起朝廷的注意。到唐玄宗朝,朝廷制订《开元令》,才规定了士庶婚嫁的嫁资之数,“减男聘财之半”。这一法律条文也说明,对生活在唐朝前期的人来说,嫁资之负担要轻于聘财之负担。
中国历史上至少有两个时代是十分看重结婚彩礼的,一个是唐朝,一个是明朝。今天只来说唐朝人的彩礼。在古代,彩礼一般叫聘礼。
对唐朝人来说,男家女家结亲,一定会有聘礼,聘财数目多少不限,因为《唐律疏议》之户婚律以“疏”的形式作出司法解释:“婚礼先以聘财为信,……聘财无多少之限,即受一尺(绢)以上,并不得悔。”开元之后的唐朝人嫁女,通常也会给嫁资,因为《开元令》之户令规定,人户分家析产,以“诸子均分”为原则,同时,“其未娶妻者,别与聘财;姑姊妹在室者,减男聘财之半”。法律要求民间分家析产之时给未出嫁的女儿预留嫁资,说明置办嫁妆之风已经非常流行,以致国家在立法时都不能视而不见。
赵宋开国,以唐朝律令为蓝本订立基本法《宋刑统》,《唐律疏议》的“婚礼先以聘财为信”条款与《开元令》的“(嫁妆)减男聘财之半”条款,都编订入《宋刑统》的户婚律。换言之,宋人结婚,男方一定要给女方送聘财,作为订婚的信物;女方通常也会出一份嫁资,作为陪嫁的财物。进而言之,在宋代,一桩婚姻的缔结,一般都会包含两次财产流转,一次以聘财的形式,一次以嫁资的形式。看起来与唐朝的没什么差别。但实际上,唐人与宋人面对的由缔结婚姻而产生的财产问题,存在着十分明显的差异。透过这一似乎无关紧要的婚俗差异,我们可以细致地看到“唐宋之变”的一个切面。
唐朝社会承南北朝之余绪,存在着引人注目的财婚现象,“自号膏粱之冑,不敦匹敌之仪,问名惟在于窃赀,结褵必归于富室;乃有新官之辈、丰财之家,慕其祖宗,竞结婚媾,多纳货贿,有如贩鬻”。时人将这类财婚讥为“卖婚”。唐朝的“卖婚”主要发生在“膏粱之冑”(门阀士族)与“新官之辈、丰财之家”(庶族士人)之间,后者为缔结婚姻而献纳给前者的货贿,叫做“陪门财”。关于南北朝—唐朝门阀士族的财婚问题,我们后面还会讲述,这里只来谈谈唐朝的“陪门财”到底是聘礼,还是嫁资。
我拜读过的讨论唐代“陪门财”的论文,要么不作区分,想必认为“陪门财”包含了聘财与嫁资;要么干脆将“陪门财”解释为“陪嫁财”,依据是《资治通鉴》中的一条注释——司马光《资治通鉴》载,显庆四年(659),唐高宗下诏“定天下嫁女受财之数,毋得受陪门财”,此句后面有胡三省之注:“陪门财者,女家门望未高,而议姻之家非耦,令其纳财,以陪门望。”按此注释,“陪门财”是女家为弥补“门望未高”而支付的财物,那自然属于嫁资了。然而,多篇论文引用的胡三省注文其实有讹字,查四库本《资治通鉴》,注文却是:“陪门财者,女家门望素高,而议姻之家非耦,令其纳财,以陪门望。”“女家门望素高”与“女家门望未高”只有一字之差,含义却完全相反:“陪门财”是门望素高的女家要求门第低人一等的男家“纳财以陪门望”的财物,显然,这不是嫁妆,而是聘财。
从唐人批判士族“卖婚”行为的措词来看,“卖婚”除泛指“嫁娶必多取赀”,若是特指,则都是单指“多求聘财”,未见单指“多求嫁资”的,比如贞观六年(632),唐太宗对宰相房玄龄说:山东崔、卢、李、郑四姓,“每嫁女他族,必广索聘财,以多为贵,论数定约,同于市贾。甚损风俗,有紊礼经,既轻重失宜,理须改革”。又如李商隐在致友人的书信中说:父母之爱女儿乃是天性所然,山东大姓之家却违反天性,替女儿议亲时,竟“不问贤不肖、健病,而但论财货,恣求取为事”。说白了,唐朝士族的“卖婚”主要表现为“卖女儿的婚事”,而不是“卖儿子的婚事”。
从唐人记录的财婚事例来看,也是以“嫁女求财”(而非以“娶妇求财”)为多见,比如晚唐时,杭州有一户人家,女儿长得漂亮,上门求婚的人很多,女家扬言说:“备钱百万,先至者许之。”哪位先送来一百万钱的聘财,哪位即可娶到小女。无独有偶,长安的甲姓高门卢氏,“嫁女于他门,聘财必以百万为约,不满此数,义在不行”,也是要求未来女婿先拿出一百万钱的聘财,掏不出一百万钱的免谈。唐高宗朝的宰相许敬宗为得到大笔聘财,将一个女儿嫁给“蛮族”出身的左骁卫大将军冯盎之子,另一个女儿嫁给“皇家隶人”出身的监门将军钱九陇。
当然,官宦之家嫁女,嫁妆肯定是丰厚的,比如大唐开国名臣尉迟敬德的曾孙女嫁许敬宗之子,陪嫁的金帛应该特别多,因为史载许敬宗结下这门亲事,“多得赂遗”;中唐名将伊慎的小女儿嫁李敏求,随嫁资产二百四十贯;晚唐宰相杨收嫁女儿,“资装丰厚,什器多用金银”。不过,我们注意到,在唐代,厚嫁并未成为那些声讨财婚现象的唐朝人的关注焦点,让时人感到愤怒的是被士族推高的聘财。
显庆四年,对厚娶之风忍无可忍的唐高宗终于下诏,限定“天下嫁女受财之数”:三品已上官宦之家嫁女儿,所受聘财“不得过绢三百匹”,四五品官嫁女,聘财“不得过二百匹”,六七品官嫁女,聘财“不得过一百匹”,八品以下官员嫁女,聘财“不得过五十匹”。而且,女家收下的聘财“皆充所嫁女赀妆等用”。唐前期,一匹绢约500文钱,晚唐绢价下跌,一匹绢约1000文钱。从晚唐士族嫁女动辄叫价一百万钱来看,显庆四年的官定聘财限额后来肯定被突破了。
至于陪嫁的财物应该是多少,朝廷没有作出任何规定,可见其时嫁资的问题即使存在,也并未严重到引起朝廷的注意。到唐玄宗朝,朝廷制订《开元令》,才规定了士庶婚嫁的嫁资之数,“减男聘财之半”。这一法律条文也说明,对生活在唐朝前期的人来说,嫁资之负担要轻于聘财之负担。
编辑/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