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明知境外诈骗团伙正在实施诈骗行为,仍长期组织境内人员非法收购、提供他人银行卡,帮助诈骗团伙转移赃款近千万。据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消息,近日,法院经过审理,决定对被告人徐某执行有期徒刑9年。
2022年6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徐某与境外诈骗团伙取得联系后,明知其正在实施诈骗行为,为谋取非法利益,仍通过境外聊天软件长期组织张某、吴某、李某等6人(均已判决)为其取现赃款,并通过转换成虚拟货币或存款、转账等方式转移至境外。
经查明,被告人徐某指使他人为境外诈骗团伙取现赃款共计约人民币960万元;并于2022年6月至7月期间,指使吴某将赃款约87万元散存及划转至多个账户转移至境外。
2022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指使张某等人为吴某、李某等人提供他人银行卡665张,用于接收境外诈骗赃款并取现。同年10月,徐某再次指使张某等人收购银行卡共计601张,随后张某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查获上述银行卡。
2023年7月,被告人徐某被民警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同年12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下简称上铁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赃款系诈骗所得,仍长期帮助境外诈骗团伙转移赃款,数额特别巨大,该行为构成诈骗罪;其又指使他人非法收购、提供银行卡,数量巨大,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且均系共同犯罪,应予处罚。被告人徐某在妨害信用卡管理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在诈骗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予以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予以从轻处罚;在判决宣告前犯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据此,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为牟利,在境内招募人员组成专门的取款队伍,帮助境外诈骗团伙转移诈骗赃款,表面上看其行为是为境外诈骗团伙提供银行卡并组织人员帮助取现赃款,用以转移赃款的一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行为,但为何被告人却以诈骗罪定罪处刑呢?
法官表示,被告人徐某与境外诈骗团伙取得联系,多次到访过诈骗窝点,看到其“工作模式”后,明知其正在实施或将实施诈骗行为,仍然长期为其提供信用卡并转账取现以转移赃款,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了较为稳定的配合关系,成为诈骗犯罪活动中不可缺少的链条,被告人徐某主观上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是在辅助诈骗犯罪活动的进行,与诈骗团伙之间形成了共同的诈骗故意,根据《会议纪要》的规定,应认定其与上游诈骗团伙构成诈骗的共犯,以诈骗罪论处。
此外,被告人徐某还指使他人非法收购、提供他人银行卡,数量巨大,但尚未使用银行卡接收诈骗资金即被抓获归案,其非法持有大量他人银行卡的行为已触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故本案被告人徐某的两种行为分别触犯不同罪名,应数罪并罚。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李铁柱
编辑/王朝
校对/葛冬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