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案件的被执行人周某串通亲戚冒充租客,签订租期20年、租金200万元的房屋租赁合同,阻扰法院执行……近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槌定音:虚假诉讼,拘留15日,罚款10万元。
某银行与金某、周某、某贸易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诉至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自贸区法院)。诉讼中,四川自贸区法院依某银行申请,于2021年5月裁定保全查封了周某名下位于成都市锦江区的一处263.44平方米的别墅(以下简称案涉房屋)。
四川自贸区法院于2021年8月作出判决,判令金某偿还借款本金632万余元及利息;周某及某贸易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某银行对案涉房屋享有抵押权。
该判决生效后,某银行向四川自贸区法院申请执行。四川自贸区法院于2022年6月立案执行,经评估等法定程序,案涉房屋挂网拍卖。
周某于2023年1月主张案涉房屋存在租赁,并提交其与承租人邓某签订的租赁合同,要求带租拍卖。2023年6月,邓某向四川自贸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以存在租赁关系为由阻却执行。四川自贸区法院裁定驳回邓某的异议请求。
邓某不服,向四川自贸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称其于2019年便从周某处承租案涉房屋,请求法院判令案涉房屋拍卖后其享有继续承租使用的权利。四川自贸区法院于2023年11月作出判决,驳回邓某的全部诉讼请求。邓某不服该判决,向成都中院提起上诉。
成都中院承办该案件的法官夏小璐介绍道:“受理本案后,经法庭调查,我们发现案外人邓某与被执行人周某存在亲属关系,二人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周期长、金额高但合同内容过于简单。种种迹象表明,这极有可能是一个恶意串通、拖延逃避执行的虚假诉讼。”
经合议庭研判认为,邓某与周某的租赁合同存在诸多无法解释的疑点:邓某与周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租期长达20年,但未载明月租金标准,未约定租金“月付”“季付”“年付”等支付方式,租赁合同约定明显不合常理;邓某提交的转款证据,转款时间集中在2019年至2020年,每次转款金额不固定,合计转款的101万元性质不明;邓某作为承担高额租金的承租人,从未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该房屋仍然由被执行人周某日常居住,邓某亦未对周某主张任何权利。
综合全案证据,邓某与周某的租赁关系明显违背常情常理,无法证明邓某与周某存在真实有效的租赁合同关系,双方为阻碍执行虚构租赁事实而提起虚假执行异议诉讼的事实清楚。该虚假的执行异议之诉,导致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长达两年不能实现,严重阻扰法院执行;司法的公信力、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均因邓某、周某的虚假诉讼行为遭到破坏。
成都中院当庭宣判,驳回邓某某主张继续租用案涉房屋的诉请,维持原判;对被执行人周某拘留15日,罚款10万元;对案外人邓某罚款8万元。
文/杨傲多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