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高新技术成果和新业态新模式保护,进一步推动技术革命性突破和产业深度转型升级。”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加强科技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专题座谈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在会上表示,要切实加强科研人员权益保护,有效激发创新创造活力,同时,进一步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有力推动生产要素创新性配置。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设立于2019年1月1日。截至2024年6月26日,该法庭共受理案件2万余件。其中,涉战略性新兴产业案件占比超三成。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郃中林介绍,在服务保障科技创新、助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方面,知识产权法庭取得一系列新进展。
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庭不仅通过适当减轻举证责任、加大判赔力度、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等举措加强保护,还探索出一套对知识产权进行更为全面保护的“组合拳”,充分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例如,在涉“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中,法庭适用2倍惩罚性赔偿判赔6.4亿余元,同时在停止侵害民事责任承担的具体方式、内容、范围等方面作出了开创性探索。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庭推动实现原始创造力与现实生产力共赢。在诸多案件中,涉案技术均具有很高的产业应用和市场价值,被诉侵权人也的确需要甚至离不开涉案技术,如果简单判决被诉侵权人停止侵权并赔偿,虽然实现了对知识产权的严格保护,但没有兼顾对生产力的保持。在此背景下,知识产权法庭全力促成权利人与侵权人达成侵权赔偿与许可使用相结合的一揽子和解协议。
司法如何为新质生产力护航?尊重市场规律是一项重要原则。
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第四届特约监督员马一德建议,要适度保护、统筹实施,形成稳定的知识产权保护预期。“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根本要求是尊重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尤其是面对新一轮的科技革命,司法必须尊重市场的自发调整过程,避免机械司法。”他说。
马一德表示,要推动纠纷实质性化解,推动行业竞争者合作共赢。人民法院在司法审判中要加强与产业部门的协作、会商,明确当今国内产业发展的整体政策取向,推动产业协同创新、合作共赢。
“要明确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主体地位。”第十四届全国政协委员滕树静建议,将民营企业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点对象,确保创新成果得到有效保护。
北京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易继明教授认为,要培养和发展创新要素,将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秉持包容审慎的监管理念,助推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新领域成长。
完善审判机制也有利于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多位与会学者呼吁,加快设立国家知识产权法院,全面推进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建设。
近年来,判赔超亿元案件和认定构成垄断案件不断增多。对此,易继明提出,要进一步细化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规则,理性适用惩罚性赔偿。
专家还建议及时修订不适应科技发展的法律条款,确保法律条款的明确性、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同时,要全面提升技术秘密保护水平。
文/代小佩 刘沛冉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