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女士(化姓)称,其误碰广告弹窗因免密支付在某网络平台上定了酒店住宿,但是网络平台拒绝取消订单,也不能延期,在未实际入住的情况下扣除了3082元。石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网络平台退还预订的房费。北京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石女士全部诉请。
石女士诉称,其手机弹出网络平台的广告窗口,想关闭时手指却不小心误碰,因支付方式一直以来都设定为免密支付,结果该网络平台立即自动默认下单预订了某酒店当晚的住宿,显示扣费3082元。其发现预定信息弹出后,一分钟内在该平台上申请取消订单,但平台提示此单预订不能取消也不能更改延期。于是其又立即与网络平台的客服网上联系且多次致电平台客服,回复结果仍是拒绝取消订单。最终其未实际入住该房间,也无法获得退费。故提起诉讼,要求网络平台退还预订的酒店房费3082元。
网络平台辩称,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的经营者,其仅依法向石女士提供网络平台服务,尽到了信息披露义务,石女士申请退款,实际上是主张解除与酒店的住宿服务合同关系,网络平台不是酒店经营者,不是退款责任主体,因此网络平台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网络平台已经联系了预订服务方及其合作商户,经合作商户与酒店核实,酒店明确表示不同意退款,平台尽到了协助义务。石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网络交易有一定的认识,石女士自述其支付方式为免密支付,这是对其权利的合法支配,不能因下单便利归责于网络平台。根据网络平台后台数据显示,从手机热搜点击进入该网络平台,选择酒店并进行支付完成下单,至少需要6个步骤,每个步骤都有相应提示,石女士下单时从填单页停留了39秒,从填单页到支付完成用28秒,石女士所称的因免密支付默认下单的情形过于离奇。
经查,石女士与网络平台的交易快照显示,“温馨提示:1、预定说明:预订后非因法定原因不可取消,未入住将收取您的全额房费。订单需预订方或酒店确认后生效,如未确认的将全额退款至您的付款账户。2、预订服务由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提供,住宿服务由酒店提供。3、点击提交订单表示已阅读并同意个人信息授权协议、酒店预订服务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石女士在网络平台预订酒店,与网络平台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合法有效。网络平台为石女士提供酒店预订的相关信息服务,在郑女士提出取消订单的需求后,积极与酒店沟通,及时反馈沟通意见,在履行网络服务合同中无过错及违约情形。其次,石女士虽主张“误碰”及免密支付导致其下单并支付,但预定时网络页面会呈现“取消规则:订单确认后,取消需扣除全额预付款”,且即便石女士的误操作和免密支付导致了下单,也是对自己权利的处置,不应当归责于网络平台。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石女士全部诉请。
法官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石女士在网络平台上提交订单,双方形成了合同关系,应当遵守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石女士提交了酒店住宿的订单,该订单明确不可取消的规定并在交易网页进行了提示,因此郑女士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若未实际按时入住酒店,订单也不予取消且不退费。故法院驳回了石女士全部诉讼请求。
近几年,大众的旅游需求持续高涨,旅游业蓬勃发展,在网络平台上预定门票、酒店、出行车票成为便利首选。网上提交订单之前需要对退票规则进行详细的阅读与理解,避免权益损失。在此提示大家,在享受免密支付方便快捷的同时,也要注意支付安全。
通讯员 张艳萍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