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涉宠物及有关纠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案件时有发生。6月11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该院审理的案例,司某外出旅行委托朋友李某帮忙无偿照看宠物犬,其间,李某有次外出遛狗没有全程牵狗绳,导致宠物犬跑丢,找回后宠物犬眼睛充血。在李某带宠物就医并支付2000余元治疗费后,司某又多次带其就医。司某起诉李某索赔医药费、交通费被法院驳回。
司某与李某系朋友关系,两人因在小区遛狗相识。去年,司某因为要外出旅行一段时间,所以将自己的宠物犬无偿寄养在李某家里。某天外出遛狗时,李某先是牵着狗绳,后来没牵狗绳,再后来,宠物犬就跑丢了。李某赶紧去寻找,终于找回了宠物犬。后来,司某和李某视频聊天时,发现宠物犬的眼睛充血,于是李某赶紧带着宠物犬去医院治疗,并且支付了2000余元的治疗费用。
随后,在司某返回北京后,又自行多次带宠物犬前往医院就医,复查结果分别为前房积血、全葡萄膜炎、白内障。司某认为,自己的宠物犬出现病症,是因为李某帮忙看管时所导致的,遂将李某起诉至法院。
原告认为被告在看管宠物犬的过程中没有系宠物绳,其男友也存在追逐恐吓宠物犬的行为,导致了宠物犬的丢失,在丢失过程中受伤导致了白内障。原告认为被告存在重大的过失,所以要求被告赔偿全部的损失。
原告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医药费、交通费共计七千元。被告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看管的义务,他只是无偿的看管,并不能给以过高的责任,所以不同意赔偿原告的任何损失。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高贵表示,双方之间有事实行为的发生,形成保管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八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在看管的过程中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该案中,被告在看管的过程中,虽然存在没有牵狗绳、其男友追逐宠物犬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过错,但被告毕竟是出于善意,属于乐于助人的无偿保管行为,对于这种友善助人的行为应当予以肯定。
在宠物犬丢失以后,被告积极进行寻找,找回后又积极带去治疗,并且承担了相关费用。在整个过程中,被告和原告也在积极沟通解决问题,综合全案的事实和证据,难以证明被告在看管的过程中存在故意或者重大的过失。为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戴幼卿
编辑/朱葳
校对/董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