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开发商没有按照规定配置建设物业管理用房该怎么办?未央区一小区业委会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业委会将开发商告上法庭。然而,此案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却引起了争议。6月3日,小区业委会收到了省高院再审裁定书,裁定书指令未央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事情是这样的:未央区大明宫街道珠江新城小区业委会于2018年6月成立,在“摸家底”过程中,业主们发现小区开发商未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此后,小区业委会多次要求开发商交付物业管理用房,开发商均未交付。2021年11月,小区业委会向未央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交付1900.96平方米的物业管理用房。
2022年9月,未央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裁定,认定珠江新城小区业委会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应予驳回。未央区法院认为,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30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第61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另外,根据《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56条的规定,新建物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与新建物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载明。珠江新城小区开发商称其建设房屋时,未将物业管理用房与新建物业同步设计、施工,未配置物业管理用房。法院认为,此种情形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解决。
珠江新城小区业委会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年12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2023年3月,小区业委会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对案件再审。2023年12月,省高院决定提审案件。2024年6月3日,再审裁定书送达珠江新城小区业委会。
记者注意到,省高院在再审裁定书中提到,按照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对珠江新城小区业委会的诉讼请求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但并未规定行政处理为前置程序。因此,珠江新城小区业委会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认为珠江新城小区业委会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不当,应当予以纠正。裁定撤销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未央区人民法院对案件的裁定,指令未央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文/李东峰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