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5月29日通报了2019年至今未成年人参与交通出行活动受损害案件审理情况。法院表示,涉案未成年受害人中,6周岁以下的学龄前儿童占比40%。有市民带5个月大的婴儿横穿马路时遭遇车祸,导致婴儿颅脑损伤,这也是二中院审结的相关案件中,年龄最小的受害人。
北京二中院:未成年人交通出行受伤相关案件中八成系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5月29日召开了新闻发布会,通报了2019年至今未成年人参与交通出行活动受损害案件审理情况。
法院介绍,2019年至今,北京二中院审结的未成年人参与交通出行活动受伤而求偿的二审案件共20件。在该20件案件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16件,占80%;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4件,占20%;受伤未成年人20人,年龄最小不满周岁,最大15周岁。
从受害人年龄分布看,涉案20名未成年受害人中,6周岁以下的学龄前儿童8人,占40%;6周岁至12周岁小学龄段儿童8人,占40%;12周岁以上未成年人4人,占20%。上述年龄分布反映出低龄幼儿在参与交通出行活动时,自身缺乏必要的安全意识及躲避危险能力,容易成为交通事故的直接受侵害人。
法院表示,由于缺乏危险躲避和安全自救的能力,未成年人在交通事故中的受伤程度往往重于成年人,除常见皮肤挫裂伤、骨折等外伤外,交通事故更易造成未成年人颅脑损伤等其他严重伤情。20件案件中,7名未成年人因伤致残,其中2人多处伤情均达到评残等级,且伤残等级程度较高。另有4名未成年人,因病情尚未稳定无法完成伤残等级评定。
5个月婴儿遇车祸致多处伤残 监护人因横穿马路被法院判定担责五成
在法院通报的一起案件中,于某驾驶机动车在北京西城区某处与正在横穿马路的刘某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及其怀抱的五个月大婴儿姜某受伤,于某车辆损坏。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于某、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姜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姜某经送医治疗,被诊断为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颅骨骨折等,经鉴定,多处伤情构成伤残。姜某及其监护人起诉于某要求赔偿损失。
北青报记者了解到,姜某也是北京二中院审结的未成年人参与交通出行活动受伤而求偿的二审案件中,年龄最小的受害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于某行车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姜某监护人刘某横穿马路未走人行横道,双方对事故发生均存在过错,各应承担50%的责任,判决姜某及其监护人自行承担己方一半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有证据证明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刘某怀抱姜某横穿马路未走人行横道,对于事故发生存在过错,法院确定其对事故发生承担一半责任。因低幼龄儿童交通出行依赖于家长的监管与保护,故家长应做守法的交通参与者,为未成年人交通出行安全提供基本保障,同时为未成年人遵守交通法规提供良好的行为示范。
10岁学生骑自行车遭车祸伤残 法院认定学生监护人应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在另一起案件中,王某骑行电动自行车与放学路上骑行自行车的10岁学生胡某发生交通事故,致胡某受伤、车辆接触部位损坏。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尽谨慎注意义务,负事故全部责任,胡某无责。胡某经医院诊断为左侧桡骨骨折等。经委托鉴定,胡某构成十级伤残。胡某起诉王某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发时,胡某未满12周岁骑行自行车上路,其监护人未及时制止该行为,故其应对己方损失自行承担部分责任。最终判决王某承担主要责任并赔偿胡某合理损失,胡某及其监护人自身承担部分损失。
法院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驾驶自行车必须年满12周岁。未成年人家长应切实尽到监护职责,对孩子交通出行方式加强监管,并通过家庭教育等方式引导孩子安全出行。未成年人自身也应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加强交通安全法规学习,选择合适的交通出行工具,关注自身安全、文明出行。
法院建议家长首先要做一名合格甚至优秀的交通参与者
法院表示,未成年人作为参与交通出行活动的特殊群体,其自身安全防范意识、危险躲避能力弱于成年人,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关心未成年人出行安全。部分案件中,受伤未成年人存在未到规定年龄骑行电动车上路、骑车逆行、不按照交通标志或者信号指示灯通行、在马路上追跑打闹、在行车道内骑行滑板、在车辆前部突然加速横穿马路等危险行为。未成年人在日常生活中应当通过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更多学习交通出行安全常识,进一步提高交通出行安全意识,从自身做起,做一名文明的出行者。
法院建议,家庭是孩子的第一所学校,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交通出行是每个家庭日常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孩子成为一个合格的交通参与者,家长首先要做一名合格甚至优秀的交通参与者。家长要积极学习交通法律法规,熟悉交通法规,并以适当方式引导、教会孩子安全出行。其次,家长在参与交通活动时,应当率先垂范,做遵守交通法规的模范。再次,家长在带领未成年人参与交通活动时,要切实提高看护意识,尤其对于低幼龄儿童,切忌放任孩子脱离家长监管范围。最后,家长要学习处理交通事故的基本知识,发生事故后保持沉着冷静,同时注意保存能够反映事故情况、事故责任、损失情况的证据材料,便于后续依法维权。
与此同时,相关部门应及时互通未成年人交通出行安全信息,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发现问题,开展联合整治。对于未成年人出行集中时段、路段,加强交通执法疏导。完善学校门前的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线等设施。统筹公共交通资源服务未成年人上下学,科学合理设置公交路线和学生候车站点,提高公交服务质量。学校周边设置“护学岗”,积极发动基层组织、学生家长、周边群众等社会力量,加强校园周边规范停车、文明礼让志愿引导。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王朝
校对/吴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