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检察院5月19日通报称,近日当地检察机关对一名救起落水女子的社区矫正对象,向司法局建议启动提请减刑程序。目前法院已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一年。
“救人的时候我没想那么多。”2024年5月8日,社区矫正对象丛勇明(化名)在其见义勇为提请减刑案庭审现场,对出庭履行监督职责的两名检察官说。
2023年8月10日凌晨,女子小黄在余杭区仁和街道某桥中央与其男友小林吵架时不慎落水,小林不会游泳,急忙向过往的群众呼喊求助。这时,家住附近的丛勇明闻声赶过来,立即纵身跳入河中,拉住小黄往岸边游。靠岸时,丛勇明已经筋疲力尽,腿部也被河道里的硬物划伤。事后,余杭区见义勇为基金会给予丛勇明通报表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属于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刑。2023年12月,余杭区司法局按照程序就“丛勇明是否构成重大立功表现,是否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向余杭区检察院征求意见。受理案件后,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该院多次商请余杭区司法局召开联席会议,承办检察官实地走访事发现场、丛勇明住处等地,全面审查丛勇明在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经了解,丛勇明在社区矫正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服从监督管理,积极参加学习教育和公益活动,表现良好。
2024年1月11日,余杭区检察院对丛勇明的见义勇为行为是否构成重大立功表现召开公开听证会。为激励引导其他社区矫正对象接受教育帮扶,该院在相关镇街通过“全域检察e站”微信小程序架设分会场,30余名社区矫正对象远程旁听。
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社区矫正对象丛勇明的基本情况、救人经过等案件事实,并结合前期审查及事实调查,综合阐述丛勇明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见义勇为行为认定等内容。社区矫正机构、公安机关相关负责同志发表了意见。在听取各方陈述及充分讨论后,听证员经集中评议,一致认为丛勇明的见义勇为行为构成重大立功表现。听证会结束后,余杭区检察院依法建议区司法局启动提请减刑程序。2024年5月8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丛勇明的行为属于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缩减缓刑考验期一年。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屈畅
编辑/王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