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高额彩礼问题凸显,社会公众对彩礼纠纷亦比较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回应新时代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制定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适用《规定》中的条款审结了一起彩礼返还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当事人贾某向北京一中院提出上诉,要求被上诉人李某返还其给付的所有财物。贾某为了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购物小票、银行转账记录等凭证。经查,贾某与李某于2021年初通过商业婚恋网站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贾某为李某购买了手机、首饰(首饰购买于5月20日),多次转账合计4万元。
后双方开始不定期共同居住,谈论结婚事宜并定好了彩礼数额。贾某同意给50万元彩礼,之后,贾某向李某转账15万元,剩余彩礼未付。半年后,双方因性格及生活习惯问题分手。审理过程中,贾某称其给李某买的手机、首饰以及转账均为彩礼,要求李某返还全部银行转账及手机、首饰折价款。
法官说法
“恋爱期间给付的财物,需要据实判断是否为应当返还的彩礼。”北京一中院团河法庭三级高级法官梁睿指出,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据梁睿介绍,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即认定彩礼需同时具备以下两个要件:一是没有其他给付义务,系一方因期待与对方缔结婚姻而实施的给付行为;二是需双方对于结婚的目的均明知。
“据此,贾某为李某购买的手机以及转账的4万元系恋爱关系中贾某为增进感情进行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贾某为李某购买的首饰系在特殊时间点购买,属于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消费性支出,亦不属于彩礼;贾某向李某转账的15万元发生在双方沟通彩礼数额之后,性质也曾由双方明确认可为彩礼,因此,可以认定这15万元为贾某为达到与李某结婚的目的而给付的部分彩礼。”梁睿说。
梁睿分析认为,根据《规定》第六条,关于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据此,法院判决李某向贾某返还彩礼15万元,驳回了贾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理分析
“彩礼在我国有着广泛的社会文化基础。通常,彩礼给付发生在婚姻缔结前,在婚姻不成的情况下,彩礼应当予以返还;反之,已经结婚的,彩礼一般不再予以返还。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彩礼背后的社会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方面,婚姻关系成立以领取结婚证为准,但在部分地区,人民群众仍然以举行婚礼、共同生活为标准,导致出现大量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后,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另一方面,部分地区出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攀比成风,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偏短,甚至以彩礼之名行诈骗之实的情形。这些新情况的出现,不仅异化了婚姻关系、导致了利益严重失衡,也极大地损害了公序良俗,给社会治理带来许多隐患。”梁睿说。
在梁睿看来,审理涉彩礼纠纷时既要依法裁判、衡平双方利益,更要通过“小案”讲好“大道理”,引导人民群众更加理性地看待彩礼问题,推进移风易俗,倡导健康的婚姻关系。彩礼是以婚姻为目的的赠与,该目的包含结婚登记、共同生活、孕育子女等多项因素。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的,在双方离婚时一般不予返还彩礼,但若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应当返还彩礼,但双方已共同生活的,应当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文/张晨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