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一起与未成年人相关的人格权纠纷案。一名高中生在朋友圈内转发不雅视频,并影射视频中未露脸的女性是同校高中生,最终因为侵犯名誉权、隐私权,被判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小林(化名)和小华(化名)就读于同一所高中。一天,小林的好友将其所在微信群内的视频以及有关小华的言论以微信笔记方式转发给小林,不雅视频下方还写着“开头那个小华自拍的内裤照呢,大家都看看”,该视频中女性均未露脸。此外,微信笔记截图中含有大量影射小华的粗俗言论。小林立刻在朋友圈发布“要瓜找我,特别带劲,私信我有大瓜!”小林还发布一条朋友圈,配图为其和好友的聊天记录截图,并在下方评论“要瓜找我”等言论。随即有人要求小林分享涉案内容,并询问小林是否可以转发相关内容,小林称“随便发”。
事发后,小华起诉小林侵害其名誉权、隐私权和一般人格权,请求法院判令小林当面并在朋友圈向小华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以及维权合理支出。
法院审理认为,小林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小华的名誉权、隐私权。小林向他人转发不雅视频和笔记、群聊等内容,影射视频中人物为小华,极易造成相关内容在学生群体中扩散,对小华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其个人在特定环境中的社会评价降低,侵害了小华的名誉权;此外,小林发布的涉案内容包含小华的朋友圈,该朋友圈仅限于其好友或其设置的“可见范围”之间进行分享传播,朋友圈的内容属于小华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信息,因此小林转发包含小华朋友圈的内容笔记的行为侵害了小华的隐私权。
考虑到本案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均为未成年人,必须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出裁判,最大程度平衡双方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最终,一审法院判决小林在其微信朋友圈向小华公开赔礼道歉,小林的监护人向小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和合理支出共计5000元。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判令小林独立承担赔礼道歉责任,该责任承担方式既与侵权人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又能够抚慰被侵权人的精神痛苦。”法官崔璐提醒,法律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但未成年人也应在能力范围内对自己的不当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编辑/谭卫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