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母婴市场,奶粉作为必备的日常用品,因其价格较高且消耗速度快,导致“窜货”现象时有发生,随之而来的是一些不法分子从中看到了致富“商机”。近日,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敲诈勒索案,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谢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2023年2月,被告人谢某、吴某找到被告人胡某拉其投资入伙。三被告人各自使用微信寻找奶粉经销商购买窜货奶粉,为避免被怀疑囤货,他们采取每次购买奶粉均提供不同的收货地址、收货人及电话的方式,奶粉到货后则统一囤放至安徽省阜阳市吴某家中,几个月下来囤了500余件。
三被告人随后利用微信朋友圈谎称“挥泪告别奶粉行业,生意不景气,改行,货已出售河南”,且仅对相关的奶粉经销商可见,并附上吴某使用的专门用来出货的微信二维码。奶粉经销商添加其出货微信后,谢某、吴某通过此微信朋友圈又发布“稽查来收,准备出货”等文案,暗示奶粉即将被返厂稽查,以此胁迫奶粉经销商加价将被告人购买囤积的窜货奶粉重新购回。
2023年4月,被害人徐某向温县公安局报案,称自己遭遇了勒索。接到报案后,警方立即对谢某、吴某、胡某进行传唤,开展调查。2023年7月中旬,三被告人相继落网。温县检察机关起诉书指控谢某、吴某、胡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23年11月15日向温县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2月至5月期间,谢某、吴某利用奶粉厂家不允许经销商窜货,一旦发现窜货,将给予市场零售价数倍高额处罚的管理规定,预谋“钓鱼”,即向奶粉经销商购买并囤积窜货奶粉,再迫使奶粉经销商加价将原售奶粉购回,以此赚取差价牟利。拉胡某入伙后,三被告人先后对徐某、宁某、陈某等11名被害人进行“钓鱼”买卖,每件奶粉加价从266元到1048元不等,11名被害人被胁迫重新购回窜货奶粉342箱,金额为406935.36元,谢某、吴某非法获利163311.36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吴某、胡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有预谋地购买奶粉,利用奶粉经销商害怕被返厂稽查的心理,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多名被害人加价将奶粉重新购回,以此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三人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谢某、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胡某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谢某、吴某在案件审理阶段认罪认罚,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已退赔全部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文/刘熠博 李榕 张会星
编辑/倪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