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部分网吧还提供棋牌、密室等非电脑上网服务,这些场所可否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近日,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行政案件,判决认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无论是否提供上网服务,均构成违法违规,据此支持行政机关对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棋牌室的经营者予以处罚。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带有棋牌、密室等服务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向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是否违法违规。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可以看出,是否接纳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才是裁量标准。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该公司虽然没有为该4名未成年人提供上网服务,但是其接受未成年人进入其经营场所的行为,构成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的“接纳”行为。
接纳未成年人进网吧有悖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没上网也应重罚。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于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均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个别经营主体仍存在侥幸心理,试图通过扩大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范围,找寻监管漏洞,为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实现自身利益。其本质是经营主体认为不违规违法即可为。事实上,保护未成年人应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未成年人进入带有棋牌室等服务的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场所有上网的可能,有沾染不良习气的可能。
网吧拒绝未成年人不应有例外。作为规范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行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该案的办理有利于震慑存在侥幸心理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杜绝接纳未成年人乱象,进而有助于预防、干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在此基础上,有关部门和全社会应继续加大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广度、深度,合力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文/高畅
图源/视觉中国
编辑/王涵